刑訴法三讀 預防性羈押事由擴大 納入酒駕、殺幼童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修正案,擴大預防性羈押事由,納入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殺幼童罪、妨害性影像罪,以及兒少性剝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昨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擴大預防性羈押事由,納入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殺幼童罪、妨害性影像罪,及兒少性剝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之一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爲犯刑法強制性交罪、殺人罪、傷害等罪,且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爲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的必要者,得羈押之。
修法後,新法在預防性羈押事由中,增訂多款罪名,包括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殺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妨害性影像罪、加重妨害性影像罪、供人觀覽性影像罪、製作不實性影像罪、還有第三○二條之一的妨害自由罪。
此外,三讀條文也將兒少性剝削條例第卅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以及第卅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之罪,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之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罪等,納爲預防性羈押事由。
另外,爲因應憲法法庭判決死刑需法官一致決,立法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第一○六條」,除增訂被害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也明定經處死刑的評議簿,應永久保存。
提案的立委翁曉玲指出,有鑑於被處死刑判決的案件對社會安全有重大影響,也對被告生命權影響甚鉅,依現行機關檔案保存規定,評議簿僅需保存十年,導致經判處死刑的個案,恐因評議簿滅失而無法確認是否經一致決,使其得逃脫死刑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