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顧兒女 詐男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終獲準

高雄高分院。圖/本報資料照

蕭姓男子夫妻的銀行帳戶,被妻子提供詐騙集團使用,兩人協助轉帳,妻入監服刑,蕭被判應執行十月徒刑,以獨自照顧四名年幼子女爲由,兩度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檢方皆不準,他均提聲明異議。高雄高分院認定檢方未衡量家庭狀況,兩次撤銷執行指揮處分,蕭再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獲准。

據調查,楊姓女子二○二○年將個人及與丈夫蕭姓男子共有帳戶提供詐團,月領數千至三萬元報酬,因不熟悉網路銀行操作,要蕭協助轉帳五次,金流涉廿七名被害人。

一審依洗錢防制法等罪判楊一年十月徒刑確定,認定蕭不知情,判無罪。檢方上訴,二審認定蕭知道楊蒐集帳戶,仍用網銀轉帳,分別依幫助洗錢共五罪判刑三月至五月,合併執行十月,屬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

楊因詐欺等案應執行五年二月入監,蕭主張要獨自照顧五至十一歲的四名年幼子女,向檢方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檢方認爲蕭犯五罪,不準易服社會勞動須入監。蕭不服提聲明異議,高雄高分院認爲檢察官只有在「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纔不準受刑人易服社會勞動,且不準應有明確理由。

合議庭認定,蕭幫楊轉帳五次被判五罪,但五次行爲基於同一動機,與在不同時間、地點一犯再犯的惡行不同,過去無犯罪紀錄,非社會常見累犯,檢方未衡量家庭狀況,單以犯五罪不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指揮程序有瑕疵,撤銷執行指揮處分。

蕭再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檢方以犯罪侵害程度不輕,不準易服社會勞動。蕭再提聲明異議,高雄高分院仍認定犯罪動機同一,不能僅憑犯五罪認難收矯正之效。

法官認定,蕭有正當工作,要獨自照顧四名年幼子女,若以社會勞動代替入監,可讓他更腳踏實地生活,也能達到處罰與矯正效果,撤銷檢方處分;裁判執行是檢方權力,法院不能越俎代庖,由檢方另做妥適處分。蕭第三次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檢方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