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性侵案擬修法 被害人20歲前不計追訴期
行政院會昨通過,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廿歲以前所經過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本報資料照片
行政院會昨通過法務部擬具的修正刑法追訴權時效法案,針對兒少性侵害犯罪,修法參考奧地利刑法、日本刑事訴訟法規範,明定性侵害等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廿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行政院長卓榮泰說,修法是爲保障未成年遭性侵的被害人。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說明,修法是爲處理犯罪追訴權「從何時起算」問題,原來犯罪追訴權是犯罪成立當日開始起算,但兒少性侵害犯罪性質特殊,因此將兒少性侵害犯罪成立點,修正爲被害者滿廿歲才起算。
黃謀信指出,兒少性侵害犯罪被害者特點爲不敢、不能、不知,因被害者當時可能因身心受創無法提出告訴,也可能因和加害人權力不對等,不敢提告,且兒少被害人心智尚未成熟,也許不知如何提出告訴,修法解決此問題,避免壓縮被害人追究加害者時效。
法界人士指出,實務上許多年紀小受害人在遭受性侵害當時,沒有意識到正被侵犯,如果無法主張兒時權益,確實形成法律漏洞。另年幼被害人智識程度不佳,如法律時效消滅無法對加害人訴追,影響的不止是處罰加害人,可能擴及被害人求償問題。
也有人表示,民法修訂十八歲爲成年人,刑法規定十八歲有刑事責任,畫定廿歲後起算兒少性侵案追訴權,法律與法律間如何衡平,有討論空間。有法官認爲,行政院從寬認定兒少性侵害案追訴權,有助實現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