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適用優稅 2月底前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資投資臺灣境內股、債取得股利、利息所得,可預先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被投資公司給付時就可以直接依照優惠稅率扣繳,外資可在2月底前申請,讓國稅局可在3月底前核發覈准函。
預先申請適用優惠扣繳率的好處是,可避免事後申請,又要辦理退稅,造成不便,另也可避免資金積壓。
另外近三年內已取得覈准函的申請案件,考量先前已經審查覈準在案,且有持續在臺投資意願,經受理國稅局檢視FINI居住者證明、授權書及受益所有人自我聲明等資料後,如無重大異常,可延長覈准適用年限,最長爲24個月。
根據財政部資料,臺灣目前簽署生效的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共35個,包含日本、南韓、英國、德國、荷蘭、澳大利亞等,股利、利息扣繳率多爲10%或15%。
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在股利發放前,若及時取得預先覈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上限稅率的同意函,可讓整體程序更爲簡便。
國稅局指出,爲提升外資申請預先覈准適用所得稅協定上限稅率的審覈效率,財政部在2019年曾發佈解釋函,屬基金及信託型態的外資,該基金或信託依適用租稅協定規定爲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可提出該基金或信託爲案關所得受益所有人的自我聲明來證明,免依查覈準則檢具規定文件。
爲有利外資在股利發放前,能及時取得預先覈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上限稅率的函件,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時即可依上限稅率扣繳,國稅局提醒,外資配合在當年度2月底前遞送申請文件,國稅局才能提早在同年3月31日前核發覈准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