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改為住家 房屋稅加重
財政部。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昨(26)日預告修正「囤房稅2.0」相關子法,針對未經建管單位覈准,逕自將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改作住家使用的房屋,授權地方政府可加重其房屋稅率,法定稅率最高4.8%,新規預計今年7月1日上路,反映在明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
在囤房稅2.0機制下,各地方政府可針對納稅人名下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按照全國總歸戶持有戶數,按差別稅率課稅,先前財政部已發佈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等子法。
財政部昨日預告修正相關子法。原子法規定,地方政府訂定房屋稅差別稅率,可根據兩種情形,第一種是按照持有戶數,即俗稱囤房稅,第二種是針對建商持有的待銷售房屋,可按持有年數訂定差別稅率。昨日預告修法則新增一項法源依據,即擅自將停車場、防空避難室改作住家使用的房屋。
財政部官員解釋,主要是臺北市過去在自治條例中,已針對將老公寓或集合住宅的地下避難空間或停車空間違規改爲住家使用房屋,都訂定較重的稅率作爲懲罰,但在囤房稅2.0修法時,並未授權類似規定,因無法源依據,囤房稅2.0上路以來皆未實施。
地方政府向財政部建議,這類房屋未經主管機關覈准變更使用,逕自改作住家使用,恐影響避難效果及停車空間,造成公共危險,增加社會成本,應與合法使用房屋有不同程度的租稅負擔。財政部參考地方政府意見,完成這項法律授權,同意各縣市政府可自訂稅率,讓這類違規房屋與合法使用房屋有不同程度的租稅負擔。
舉例來說,蔡先生(化名)全國持有五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A屋、B屋、C屋 、D屋、E屋),都位於臺北市,其中A屋使照爲地下防空避難空間,在未經覈准變更下作住家使用。
在修正子法前,依臺北市規定稅率,持有的五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皆適用4.2%;子法修正後,北市可規定,擅將避難空間改爲住家者適用最重稅率4.8%,以示懲罰,如此一來,蔡先生持有的A屋稅率將提高至4.8%,其餘四屋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