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版肥咖申報違規 分級處罰

財政部。 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日前公告修正「臺版肥咖條款」減免處罰標準及裁罰倍數參考表,對於違規樣態輕微者減輕處罰,希望金融機構配合完成盡職審查,但若是故意未依規定辦理盡職審查,最重仍可開罰1,000萬元。

爲與國際稅務資訊透明標準接軌,財政部推動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辦法),又被稱爲「臺版肥咖條款」。在每年報稅季期間,財政部要求金融機構須申報金融帳戶,並於每年9月與交換國交換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目前與日本、英國、澳洲交換,透過跨國交換資訊,可交叉比對異常狀況,揪出跨國避稅。

國際財政司長李明機昨(29)日表示,財政部2017年訂定CRS盡職審查準則後,2018年公佈裁處標準,2021年開始請國稅局實地檢查,期間發現部分違章態樣,國財司通盤檢討,適度修正裁罰標準。

李明機強調,原則上以輔導爲主、裁罰爲輔,希望讓金融機構申報能夠儘量上軌道。據統計,每年約檢查8,000多件,目前尚無金融機構受罰紀錄。

減免處罰標準方面,修正重點包括金融機構在國稅局通知前自動更正錯誤申報者,免罰;金融機構若在國稅局通知前自行補報,件數五件以下,或補報件數佔所屬年度總件數比率10%以下,且補報件數100件以下,也可免罰。

金融機構若未依規定進行盡職審查義務,若在國稅局通知前自行完成,且後續也配合更正完成,同樣免罰。

錯誤申報方面,在國稅局通知前自動更正免罰;一週內更正,每帳戶罰3,000元;未於一周內更正,第一次每帳戶4,000元,第二次每帳戶5,000元、第三次後每帳戶6,000元。

至於每次裁罰上限,若爲故意者上限爲30萬元;非故意者爲20萬元;金融機構未依規定辦理盡職審查,若帳戶多爲低資產個人帳戶,每次罰20萬元;若涉及高資產帳戶、新帳戶或實體帳戶,每次更高;若屬故意未依規定辦理盡職審查,最重1,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