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訴願 先繳三分之一款項
納稅人不服稅捐處分,可尋求複查、訴願等救濟方式。若複查決定後,納稅人提起訴願,應先繳納複查決定的三分之一稅額作爲擔保,以免遭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走到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時,納稅人可選擇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國稅局應受理,並在納稅人繳納這筆款項後撤回執行。但若用來繳稅款項,是因強制執行所獲償,就不屬於「自行繳納」,因不符要件,納稅人不得要求國稅局撤回執行。
例如,陳先生(化名)繼承父親遺產,經國稅局覈定遺產稅應納稅額90萬元,陳先生對覈定稅額不服,申請複查未獲變更,雖依法提起訴願,但未依規定繳納應納稅額之三分之一(即30萬元),國稅局因此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陳先生爲避免繼承財產遭強制執行,要求繳納複查決定應納稅額之三分之一,國稅局應同意陳先生自行繳納,並等陳先生繳納後撤回執行;但稅額三分之一若正好是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所獲償,將不得要求國稅局撤回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