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律師酒駕撞死人賠償1200萬 減刑為4年半

實習律師鄭皓文前年參加事務所聚會,酒後駕賓士車返家時超速發生車禍,撞死高姓男子,臺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他七年六月徒刑;鄭以已賠償被害家屬一千二百萬元、一審量刑違誤爲由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昨減爲四年六月徒刑。

高院指出,一審判決後才「達成調解及給付賠償完畢」,爲「足以影響科刑」情狀,一審來不及審酌,因此撤銷改判。但酒駕不值得同情,無從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條款減刑,鄭另指原判決關於科刑事項的認定及程序上違誤也無理。

廿八歲鄭皓文(原名鄭兆宇)前年五月五日晚間和同事到臺北市光復北路用餐,再到忠孝東路五段KTV續攤,翌日凌晨一時許醉倒街頭。六日凌晨五時,鄭搭計程車到賓士車停車處自行開車回家,行經萬芳交流道往木柵路出口時擦撞路邊,車子失控飛過分隔島波及三臺轎車,五十四歲高姓男子的車遭撞毀,重傷不治。

國民法官庭審理時,檢察官指鄭肇事時速八十四公里,酒測值超過標準值三倍,實習律師知法犯法。鄭稱肇事後頭部受創,很多事情記不清楚,平常很少開車,還說因迫於職場無奈、力求表現而飲酒。

一審考量鄭犯罪危害至巨,判七年六月刑。鄭上訴,律師指一審時聲請調查量刑的證據都沒調查,並引「李佳修酒駕案」類比,指李家庭支持、社會復歸條件都不如鄭,定讞刑度僅五年六月;鄭今年二月與被害家屬達成調解,賠償一千二百萬元,希望高院給予緩刑。

告訴代理人說,鄭到靈堂跪拜卻還記得拍照,舉措只是想求輕判,所作所爲是「強迫被害人原諒」,達成調解應至多減一年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