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殺威震集團吳明達未遂 男子二審改判11年

男子彭鬱翰聲稱因不滿威震集團成員吳明達派人收保護費,於北市天龍三溫暖外連開5槍,導致吳與友人受傷。一審判處彭男12年徒刑,高院考量彭與吳的友人和解,今天改判刑11年。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彭姓男子不滿吳明達指派小弟向他經營的咖啡廳收取保護費,於民國113年7月10日下午,得知吳男在北市大同區天龍三溫暖,即持槍彈前往埋伏。

彭鬱翰趁吳明達與友人在天龍三溫暖外騎樓聊天時,朝吳男腰、腹連續射擊5槍後離開現場,導致吳男左手掌、左大腿中彈,其中1槍射中吳男友人的右小腿。吳男與友人經送醫急救後,倖免於難。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以彭鬱翰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未經許可寄藏制式手槍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又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12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承審合議庭審酌,彭鬱翰於二審期間與吳明達的友人和解並給付賠償金,殺人未遂罪部分量刑基礎已有變更,應撤銷改判。

合議庭審酌,彭鬱翰明目張膽在市區開槍,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公然挑戰法秩序,考量他飾詞否認、未與吳明達成立和解等情狀,依殺人未遂罪判刑7年6月,未經許可寄藏制式手槍部分駁回上訴,殺人未遂、未經許可寄藏制式手槍應執行11年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