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節送禮 報營業稅有眉角
年節將至、又到了禮尚往來的時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企業若將自家產製或進口產品當作禮品饋贈客戶或員工時,應注意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繳營業稅相關規定。
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視爲銷售貨物。
臺北國稅局解釋,企業將自家產品用來送禮,因當初進貨時,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當轉爲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時,應視同銷貨,應依時價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這筆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進項稅額是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性質,依營業稅法規定,不可扣抵銷項稅額。
不過若營業人是特別購入禮品,作爲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在饋贈該禮品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來說,A公司經營菸酒零售業,2025年12月舉辦感恩回饋,將已購入待售的葡萄酒禮盒50盒贈予VIP客戶,因該葡萄酒禮盒原始取得成本爲10萬元,進項稅額5,000元,已於進貨時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等到A公司將該待售商品轉作爲禮品饋贈,應依時價開立買受人爲A公司之統一發票,且該筆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同時,A公司調查員工意願後,以5萬2,500元購入100盒蛋黃酥作爲酬勞員工的年節禮物,因入帳時以職工福利費用5萬2,500元入帳,相關進項稅額2,500元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酬勞員工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禮品時,應檢視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留意避免將不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以免因違反規定被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