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電影、球賽、演唱會免娛樂稅

爲帶動藝文、運動等產業發展,立法院昨三讀修正通過娛樂稅法,未來電影、演唱會、藝文表演、球賽等項目將不用再課徵娛樂稅;但舞廳、舞場、高爾夫球場等仍必須課稅,並增訂授權地方政府可視產業發展、財政狀況,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後停徵。

臺北市長蔣萬安昨表示,很高興看到中央還有立法院順利通過修法,只要新法上路,北市就會針對電影、演唱會還有各項運動賽事停徵娛樂稅,希望能帶動相關演唱會經濟的發展與提升。

現行娛樂稅法規定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音樂演奏、各種競技比賽、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等須徵娛樂稅。電影課徵娛樂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演唱會百分之三十,競技比賽百分之十、高爾夫球場百分之廿、舞廳百分之百及其他百分之五十等。

三讀通過條文,刪除電影、藝文表演及競技活動等課徵項目,保留舞廳、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者,且增訂可由地方政府視產業發展、財政狀況,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停徵娛樂稅項目。此外,三讀條文調降部分娛樂稅,舞廳、舞場娛樂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者降至百分之廿五,高爾夫球場則維持百分之廿。

國民黨立委張智倫說,感謝朝野立委一同支持娛樂稅法修正,他期待未來業者將免徵娛樂稅反映在票價、服務上,讓消費者受惠。民進黨立委林楚茵表示,八十四年舊制度終於走入歷史,未來看電影、展覽、看球賽都不會課稅,讓全民文化運動不再是奢侈行爲。

民衆黨立委劉書彬說,娛樂稅修法核心是「還利於民」,且授權地方視需求停徵,讓地方更有彈性爭取國際巨星、大型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