菊系舊案燒 監委槓憲法法庭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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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長陳菊擔任高雄市長時期的環保局長蕭裕正,因爲虛報清潔隊加班費,最高法院民國102年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將他判刑2年確定後,已服刑出獄,但這也讓陳菊的操守多年來受到外界質疑;監委林鬱容、高涌誠16日以此案,批評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最高法院更二連身條款合憲,斲傷司法公信力、應儘速檢討,最高檢察署也應提非常上訴。司法院昨迴應,現行實務運作上,未見因該條款而有偏頗或司法行政不當干預分案的情事。

法界認爲,憲法法庭的判決具有憲法位階,任何機關單位都應遵守,監委公開批判司法具體個案,是相當嚴重的憲政事件,監委難道是「大大法官」嗎?

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判決認爲最高法院的「更二連身」及「重大連身」條款都合憲,判決理由已經詳述該條款是上訴第三審的一般性規定,並未針對特定案件,符合法定法官原則,且與終審法院應力求重要法律問題形成穩定、一致的法律見解無違,更有利於裁判品質及結果的正確,並可提升裁判效率,維護被告速審權,實務上也沒有司法偏頗的情況。

這起案件是前高市環保局長、陳菊競選高雄市長髮言人蕭裕正,96年指示清潔隊員參加立委候選人的造勢活動,併爲其虛報加班費5000餘元,最高法院102年將蕭判刑2年,褫奪公權1年確定,他已服刑期滿,但因爲褫奪公權終生不得再參選公職。但民進黨高雄市長初選14日出爐,新潮流系的賴瑞隆取得參選資格,高涌誠16日拿這起陳年舊案,批最高法院更二及重大連身條款,未遵守法定法官原則害蕭裕正經更三審後被判刑定讞,且憲法法庭對連身條款判決合憲,也應儘速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