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紹庭褫奪公權 解職市議員

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黃紹庭以人頭助理、低薪高報方式,詐領助理費共一四五五萬元,他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最高法院昨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二年徒刑,褫奪公權三年,緩刑五年定讞。黃雖不必入監,因褫奪公權仍被解職,且無法登記參選連任。

「反正就遇上了,就看看判決書怎麼寫」,黃面對判決語氣平和。國民黨高雄市黨部表示,尊重司法判決,後續由市黨部考紀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黃紹庭二○一四年起利用人頭助理、低薪高報等方式詐領助理費,每月款項入帳後,請助理領錢「回繳」溢領薪資,如申報四萬元薪水,實際只給助理二萬六千元至三萬元,繳回薪資用於服務處支出或讓黃繳納健保、國民年金等。

檢調搜索當天,黃一早搭機飛往大陸廈門三天後才返臺,檢方復訊後聲押獲准。檢方依法起訴,考量黃坦承犯行並指證共犯,且與妻子主動繳回一四五五萬餘元,建請法院從輕量刑。

高雄地院認爲黃紹庭爲增加辦公室可運用的零用金,利用議員身分以申報人頭助理、低薪高報等手法,詐領助理補助費,敗壞官箴。雄院審酌黃確實悔悟,依三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各判一年十月徒刑,應執行二年刑,褫奪公權三年,並宣告緩刑五年,提供二四○小時義務勞務、支付公庫一五○萬元,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檢方認判決不分三罪情節,一律量處同樣刑度且依規定減刑,量刑過輕。高雄高分院認爲一審漏未要求黃接受法治教育課程,緩刑條件增爲支付公庫二百萬元、接受七堂法治教育課程。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昨駁回黃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