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地分割 未補償視同贈與
共有土地分割不一定只是單純重新劃分土地,若分割後各共有人取得的土地價值與原持有比例不相當,且彼此沒有補償約定,可能被視爲贈與而須申報贈與稅。臺北國稅局提醒,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時,應特別留意分割後的土地價值是否發生增減,以免因忽略相關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表示,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後,若依分割時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各共有人取得的土地價值與原本依持分比例所應分得的價值不一致,且共有人之間未約定補償差額,稅法上將視爲價值減少者將部分財產無償移轉給價值增加者,因此涉及贈與稅問題,這類情況在親屬間共有土地分割時尤其容易發生。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發生這類情況時,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增加者,屬於受贈人;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減少者,則屬於贈與人。受贈人因取得較高價值土地,應依法繳納土增稅;而贈與人則須就贈與部分依法申報贈與稅。不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受贈人因該次移轉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後,再計算贈與稅額。
舉例來說,小明與小華兩人共有一筆土地,並於2025年間協議辦理分割,分割後依公告現值計算,小明取得的土地價值比原持有部分增加800萬元,小華取得的土地價值則減少800萬元。
由於雙方對於這800萬元價差並未約定補償,依規定將視爲小華無償贈與800萬元價值給小明,因此小華應以800萬元扣除小明已繳納的土增稅後餘額,辦理贈與稅申報。
國稅局提醒,民衆辦理共有土地分割時,常誤以爲只是調整持有土地位置或面積,沒有實際收取現金就不會產生稅負,但稅法判斷重點在於分割後取得的土地價值是否與原持有比例相當。若土地價值出現增減,又未透過補償方式平衡差額,即可能被認定爲贈與行爲,相關當事人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也增加後續稅務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