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單地價稅未繳 共有人連帶負責
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之共有人可申請分單繳納應有權利部分的地價稅,但如果分單後其他公同共有人未繳稅,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地價稅仍負連帶責任。
近來有民衆向桃園市地稅局詢問,與親友爲公同共有土地的共有人,幾年前已針對公同共有土地申請分單,自己也完成繳納地價稅,爲何還收到稅務局寄送的地價稅覈定稅額通知書?
地稅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共有人雖可申請分單繳納自己潛在應有權利部分的地價稅,但對整筆應納稅額仍負連帶繳納責任。
也就是說,分單後其他公同共有人只要有一人未繳稅,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地價稅仍負連帶責任,但爲維護已分單繳稅者權益,地方稅稽徵機關會請行政執行機關針對未繳稅的公同共有人財產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