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家電充私車 清潔隊員緩起訴
臺中市環保局朱姓清潔隊員爲省個人電費,將私人廂型車開到隊上「充電」,並外接冷氣、電燈作個人享用,內部接獲檢舉,告發他侵佔公有財物。檢方調查後認爲電能非具體物,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公有」財物,改依竊取電能罪論處,考量朱認罪、繳回犯罪所得,處分緩起訴。
臺中地檢署查出,朱爲了節省電費,今年四月至十月間利用在清潔隊服務的機會,開名下的廂型車到隊上停放,並拿延長線私接屬於環保局公有的供電口,以此持續竊取電能,並供車子的外接冷氣、電燈等私人電器,藉此作爲個人休憩享用。
檢方統計,朱竊電期間達一四○日,換算累計竊取電費一五二六元,環保局內部發現後告發,將他函送檢方偵辦。
檢方指出,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侵佔公有財物罪,條文所謂的「公有」財物,以動產的移轉所有權而言,必須是該財物因交易或徵用,經交付而移入公務機關實力支配下,而爲公務機關所有,犯罪客體必須是具體財物。
檢方也說,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不包括在內,因此朱的竊電行爲不構成貪污,而是涉犯竊取電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