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不出遺產稅 可延繳兩個月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納稅人若一時無法在期限內繳清稅款,可在限繳日前申請延後繳納兩個月,且延期期間不加計利息,是短期資金調度的重要緩衝機制,不過要特別留意的是,若對稅額有異議,申請複查的期限不會因此延長。

臺北國稅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若確實有繳納困難,可在原訂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兩個月繳納,且不論稅額高低均可適用,也不會加計利息,提供民衆在處理遺產變現或資金調度時,多一段緩衝時間。

舉例來說,若有民衆應繳遺產稅25萬元,原繳納期限至5月25日,但因短期資金不足,於5月15日向國稅局申請延期並獲覈准,則繳納期限可延至7月25日,期間無須負擔利息。國稅局解釋,因爲實務上不少案件因遺產多爲不動產或尚未處分的資產,短期內難以籌措現金,透過延期機制可減輕資金壓力。

不過,國稅局也特別提醒,延期繳納僅限於繳稅期限的展延,並不影響其他法定期間。若納稅人對覈定稅額有疑義,仍須在原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30日內申請複查,不能因爲已申請延期繳納,就誤以爲複查期限也會一併延後。

國稅局說,過去確實曾有民衆因誤解規定,在延期繳納期間才提出複查申請,結果因逾期而喪失救濟權利,得不償失,建議民衆在收到遺產稅繳納通知書後,應同時評估資金安排與是否需要提出救濟,避免錯過關鍵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