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登記前夫名下 離婚翻舊帳!掀開剩餘財產分配大戰
房子登記前夫名下,離婚翻舊帳!掀開剩餘財產分配大戰。(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對結婚逾20年的夫妻離婚後,爲財產分配問題對簿公堂。女子小芸主張,兩人婚後共同購買並居住的房屋由前夫阿哲(均化名)出售,售屋款理應各分一半,但對方卻遲遲未給付。案件經法院審理後,雖認定雙方並未達成「賣屋款對半分」協議,但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後,仍判決阿哲須給付872萬餘元給前妻。
判決指出,小芸與阿哲於2003年結婚,婚後育有兩名子女,原本一家人居住在一處房屋。該房屋雖登記在阿哲名下,但小芸主張,房屋實際上由兩人共同出資購買,房貸也由夫妻共同負擔。後來阿哲於2019年出售該房屋,扣除稅費與貸款後取得約1204萬餘元,小芸認爲自己應分得一半約602萬元,卻始終未收到款項,因此提起訴訟。
小芸並指出,兩人於2023年經法院調解離婚,因婚姻期間未另行約定夫妻財產製,依法應適用法定財產製,因此還應計算雙方婚後財產差額並平均分配。她主張計算後,阿哲應再給付361萬餘元,加上賣屋款的一半,總計向法院請求964萬餘元。
對此,阿哲則辯稱,該房屋本來就是自己購買並登記在自己名下,依法本可自由處分。至於曾在訊息中提及「賣屋後一人一半」,只是在協商離婚與財產分配過程中的討論,並非正式協議。阿哲也指出,兩人多年來因工作關係長期分居,小芸長期在國外,家庭與子女多由他照顧,若計算剩餘財產分配,也應調整比例。
法院審理後認爲,小芸主張對於房屋售價款享有一半權利,但從雙方對話紀錄來看,僅能證明阿哲曾提出「賣屋款平均分配」的提議,卻沒有證據顯示小芸明確同意,整體對話內容更像是離婚協商過程中的議價討論,因此難以認定雙方已達成協議。再加上房屋登記在阿哲名下,小芸也未能證明自己對房屋擁有半數所有權,因此不成立不當得利請求。
法院指出,兩人結婚期間未約定夫妻財產製,應適用法定財產製,離婚時須計算婚後剩餘財產差額並平均分配。經比對雙方婚後財產後,小芸婚後財產約659萬餘元,而阿哲婚後財產則達2403萬餘元,兩者差額爲1744萬餘元,依法應平均分配,因此阿哲須給付其中一半約872萬餘元。
至於阿哲主張兩人分居多年,小芸對其財產增加並無貢獻,應依法律調整分配比例,法院則認爲,小芸雖長期在國外工作,但仍持續提供家庭經濟支持,甚至分居後仍支付子女扶養費,對家庭仍有貢獻,因此平均分配並未顯失公平。
法院日前依法判決,阿哲須給付小芸872萬3411元,並自2023年7月起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至於小芸主張的賣屋款602萬餘元不當得利部分,則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