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投股東證交所得 納最低稅負

爲鼓勵投資新創,產創條例提供符合要件的有限合夥創投,可適用「擇優透視至合夥人」課稅的租稅優惠。爲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日前公告,創投的個人合夥人源自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等證券交易所得,須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也就是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

但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覈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五年者,免予計入,預計今年報稅時適用相關規定。

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1規定,符合一定要件的有限合夥創投,得適用「擇優透視至合夥人課稅」租稅優惠,也就是有限合夥創投本身不課徵營所稅,其所得按盈餘分配比例直接歸課各合夥人的營利所得,其中個人合夥人應獲配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部分營利所得,依規定免納一般所得稅。

同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不含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的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