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機車不還賴給「假朋友」? 臺東男遭判刑3個月
臺東徐姓男子租車未還,辯稱幫朋友「郭湘」代租,謊言遭檢警戳破後,被依侵佔罪判刑3個月。機車示意圖。(蕭嘉蕙攝)
臺東一名徐姓男子去年向旅店租借機車,租期屆滿後不僅不歸還,還將機車隨意棄置路邊,隨後失聯。事後業者報警處理,徐男竟扯謊,稱是幫名叫「郭湘」的朋友租車,卻提不出該名友人的真實身分,謊言被識破。臺東地方法院依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徐男於去年4月3日傍晚,向臺東市一間車輛租賃公司合作的旅店,租借1輛普通重型機車,每日租金500元,原定隔日歸還,隨後又續租了2至3天。
未料,租期屆滿後,徐男未將機車騎回旅店,反而棄置在路旁並失聯音訊全無。旅店店員因無法連絡上徐男,報警處理;直到同年6月16日,警方纔尋獲該輛機車並通知業者領回。
偵查過程中,徐男矢口否認侵佔,辯稱機車是幫朋友「郭湘」租的,租賃契約上留的電話也是朋友的,自己還有提醒對方要記得還車,但因爲後來機車沒電,朋友才停在路旁。
不過,徐男卻無法提出「郭湘」的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以及相關對話紀錄供查證。檢方進一步追查租賃契約及徐男提供給旅店的聯絡電話,發現該號碼的申辦登記人非「郭湘」,認定徐男所言屬臨訟卸責之詞,認其涉犯刑法侵佔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臺東地方法院法官審酌,徐男在偵查中否認、直到法院訊問程序才坦承犯行,且至今未與受害店家達成和解、調解或賠償損失;兼衡其前科紀錄、經濟與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依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