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撞報完警「喝酒壓驚」 駕駛挨罰18萬元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駕駛阿福(化名)今年7月間開車自撞,報警之後爲了「壓驚」,竟然跑去買酒喝,因此挨罰18萬元罰鍰。阿福提出行政訴訟並強調自己沒有拒測;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點出問題不是「拒測」,日前仍裁定駁回。
▲阿福自認有配合警方完成酒測,並無拒測。(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福今年7月間開車行經臺北市區某路段,被警員以有「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的違規行爲,當場舉發,因此挨罰18萬元罰鍰。
阿福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當天自撞後自己報了警,因爲情緒不穩加上嚇到,纔會在等待警員到場的空檔,下車跑去買酒喝;後來警員到場,他因爲有買酒一度拒測,但後來還是有配合完成酒測,還簽了名,並沒有拒測,所以希望法官能撤銷原處分。
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依照阿福自己的證詞看來,他並不否認曾在「事故發生之後、接受酒測之前」飲酒,他的行爲符合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4款所定「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的要件,警員依法舉發並無違誤。
法官接着指出,警員發現阿福在現場沒有大量飲酒,卻與他散發的酒氣不符,這纔要求進行酒測,供刑事公共危險判定參考,不會依酒測結果舉發,所以警員對阿福進行酒測,應當不會影響本案的違規事實。
法官表示,阿福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的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最終裁定駁回他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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