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顧好路樹健康才能治本

法界人士表示,法院認定路樹屬公共設施,只要未察覺根部腐蝕及病蟲害、樹種及選址不當等管理欠缺因素致人死傷,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採「無過失責任」,而科學鑑定是影響判決結果的關鍵。

樹木管理單位通常在事故發生後,向法院辯稱有定期維管路樹,且樹木倒塌是因地震、降雨、強風等因素,屬不可抗力,應免賠。但不可抗力的辯解不一定成立,即使在下雨或颱風天,若經鑑定風速未達樹木折斷程度,或有褐根病等問題所導致,法院通常認定是「管理欠缺」而非不可抗力。

彰化芬園郵局孫姓郵差前年在風雨天執勤送信時,遭黃花風鈴木倒塌壓死。孫母因年邁痛失長子,要求國賠三二一萬餘元;公路局認爲樹木有定期維護,孫在雨天出勤也有過失。法院認定事故發生時的風雨,孫姓郵差騎車還能筆直經過,最大風速五級,不致連根折斷樹木,樹倒原因是樹木根基不穩,非不可抗力,公路局有管理疏失,判國賠一四六萬元。

另一案例是範姓機車騎士行經臺三線,遭倒塌的邊坡樹木砸傷,他聲請國賠七十萬元,公路局以肇事路樹非國家栽種、非公共設施,主張無須賠償。但新北地院認爲,肇事路樹不論是否爲機關種植,機關仍須維管,判公路局賠償五十五萬餘元。

律師吳文城說,不論殺人刑案或路樹致人死傷,鑑定一直扮演訴訟關鍵角色;正如地震造成屋倒死傷事故,經鑑定是偷工減料所致,就能向建商等關係人究責。樹倒傷人也一樣,若鑑定是病蟲害或維護不周造成樹倒,即使在臺風天發生事故,主管單位也要負責。

臺灣都市林健康美化協會副理事長、樹藝師陳鴻楷表示,法院透過科學鑑定判決事故責任歸屬,讓健全路樹維管制度露出曙光;過去一再發生剛檢查沒多久的大樹卻壓死人事件,問題出在檢查及修剪樹木的廠商不專業,反而造成路樹倒塌風險,主管機關應嚴正面對,亡羊補牢。

陳鴻楷說,愈來愈多縣市爲路樹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雖能加速事故理賠,但落實照顧路樹健康,纔是避免事故的治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