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收入 應核實報綜所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的實際收入,如經國稅局查得收入,比財政部頒訂收入標準或帳載收入還要高,仍應以實際收入來核課當年度個人綜所稅。

執行業務者倘未依法辦個人綜所稅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國稅局可依財政部頒訂的各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計算其各年度收入額。

舉例來說,陳先生(化名)2024年1月委託王律師(化名)辦理刑事訴訟業務,因王律師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2025年5月自行依財政部頒訂標準,計算受託辦理陳先生訴訟事宜所獲收入20萬元,並依費用標準30%計算必要費用,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國稅局調查發現,陳先生實際支付王律師80萬元,應依實際收入並計覈定執行業務收入,減除必要費用30%後餘額爲所得額,重新覈算綜合所得總額,並予以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