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束業者 桃防光電垃圾汙染
桃園市政府管理光電開發,公佈「桃園市太陽光電設施設置指引」,但指引無罰則,經發局坦言業者不配合也無法可罰。圖/桃園市經濟發展局提供
桃園市累計逾五千處太陽光電設施案場,市府爲強化管理,近日公佈「桃園市太陽光電設施設置指引」,要求光電業者從設置到退場都要確保不會污染環境。針對指引無罰則,經發局強調,可透過行政手段約束業者,也能強化其他法條的裁罰依據。
丹娜絲颱風去年重創南臺灣,也造成光電案場設備毀損,嚴重破壞山林環境生態。桃園市經發局長張誠說,中央法規大多隻看發電量跟土地怎麼用,但對於環境影響、安全管理,設備老舊拆除等管理還不夠細,市府訂定指引,要確保光電案場從「出生到退休」都有人管,纔是對桃園土地負責。
桃園市長張善政日前主持淨零會議公佈指引,四大重點包含業者選址階段須建立自主檢核,與周邊居民實質溝通;營運時建議導入第三方專家進行設備健檢並建立民意聯繫管道;要有天災緊急暫置計劃防止損壞光電板二次污染;退場時,太陽光電板等設備須做好清運、貯存與回收。
經發局統計,桃園市境內目前有四八○九處屋頂型、二一一處地面型與卅處水面型光電案場。經發局主秘簡偉侖說,既有案場需要用到指引管理多半是退場階段,光電板若處理不好,原本就可用廢棄物清理法裁罰,只是廢清法對於移除處置是否妥善的認定很模糊,指引可作爲強化裁罰的依據。經發局也說明,指引雖爲行政規定、無法可罰,但業者若不遵照指引建議執行,市府在審查階段會要求業者補正相關資料,補正後再核發同意容許,「有行政干擾的概念,促使業者遵循指引」。
副市長蘇俊賓說,市府先訂指引強化管理,中央應同步檢討太陽光電模組回收費率、回收量能及預算銜接機制,避免未來回收處理成本成爲地方財政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