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停以日申請 二名以上子女者可分別請30天

勞動部元旦起推動「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新制上路,受僱者得以「日」爲單位申請彈性育嬰留職停薪,但合併計算不得超過30日,併入二年育嬰留停期間。受僱者如同時撫育子女二人,子女三歲前以「日」育嬰留職停薪的30日得分別計算,合計有60日;以此類推,依子女數計算。

勞動部說明,過去長期的育嬰留職停薪規定,目的是爲了讓受僱者因應長期照顧子女的需求,因此,對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的受僱者,其申請次數應合併計算,並以最幼子女受撫育期間申請二次爲限。

自從新制上路後,陸續接獲民衆詢問,受僱者如同時撫育子女二人,彈性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日數,究竟是以最幼子女算30日,或不同子女可以各請30日?

爲釐清相關疑義,勞動部徵詢專家學者及勞僱團體意見後,於今日函知各地方政府轉知事業單位,對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的受僱者,申請「未滿30日」的彈性育嬰留職停薪,可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

舉例說明,同時育有二名未滿三歲子女的受僱者,可分別申請不同子女各30日的彈性育嬰留職停薪,合計可申請60日。

勞動部補充說明,實務上不同子女生病、停課或停託的時間點不一定相同,與長期育嬰留停期間可同時照顧不同子女的情況不同,爲符新制政策目的,明確《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所規定之以日申請育嬰留停,不同子女之30日可分別計算。

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受僱者申請育嬰留停,依法不得拒絕,也不得因申請育嬰留停有不利益處分;在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一子女合計可各請領最長六個月之津貼補助,不因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及次數合併計算與否,而影響其津貼補助可請領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