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口救鴿 吼嚇鳳頭蒼鷹 不起訴
別名鳳頭鷹、粉鳥鷹的「鳳頭蒼鷹」是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非本案鳳頭蒼鷹。圖/林業保育署臺東分署提供
羅姓女子目睹二級保育類動物鳳頭蒼鷹在草地上叼捕鴿子,怒吼「放開牠」並拍攝影片上傳社羣網站Threads,經民衆檢舉涉干擾自然捕食行爲,警方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送辦。臺北地檢署認定,羅女除了喝斥,沒有持藥物、器物或其他方式干擾,未達騷擾程度,處分不起訴。
「鳳頭蒼鷹」別名鳳頭鷹、粉鳥鷹,是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野保法規定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爲其他利用。
今年一月廿二日上午九時許,羅女在臺北市長安東路一段巷弄旁的草地上,見鳳頭蒼鷹叼捕鴿子,當場大聲怒吼「放開牠!」鳳頭蒼鷹驚嚇飛離。羅女拍攝過程並在Threads上發佈,寫下「路過原以爲牠們正在交配,突然看到老鷹抓着鴿子」、「我立馬怒吼:放開牠」。
民衆發現後檢舉羅女干擾鳳頭蒼鷹自然捕食行爲,騷擾野生動物,警政署保七總隊第四大隊依野保法違法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將她送辦。
羅女在警詢時稱,看到老鷹抓着鴿子翅膀,擔心鴿子受傷,基於救助生命的想法才接近喝斥,不知老鷹是保育類野生動物,誤以爲只是一般鳥類,未意識到可能涉及騷擾。
檢方指出,野保法規定的「騷擾」,是指以藥物、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的行爲,而「其他方法」在法律解釋上,應限縮在與藥物、器物相類似的影響野生動物生理性或物理性活動之方法。
依卷證資料,檢方認爲羅女除出聲喝斥,沒有持用任何器物接觸、追逐、圍捕或持續干擾鳳頭蒼鷹的活動,也未造成鳳頭蒼鷹受傷、受困或無法自由活動,未達野保法所稱騷擾或虐待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