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起觀察》「依法行政」歧視陸配?這是制度性霸凌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前村長鄧萬華(左)、南投縣前議員史雪燕(右),11/20日在記者會陳述自己的想法。(資料照/姚志平攝)

我們真的理解「國籍」與「忠誠」之間的界線,是法律制度的需要,還是政治操弄的產物嗎?

內政部近日以「依法行政」爲名,要求部分具陸配身分的村裡長依《國籍法》解職。在公開聲明中,內政部急着撇清「政治清算」之嫌,但越解釋,越像是「此地無銀三百兩」。這場風波最荒謬之處,不在法律條文本身,而在政府選擇性適用法律,並刻意忽略陸配族羣長年面臨的制度困境。內政部所謂的「依法行政」,更像是一塊遮羞布,用來掩蓋制度對弱勢羣體的深層歧視。

若要討論國籍,首先得回到法律原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清楚定義:「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它明確指出陸配並非「外國人」,而是在兩岸尚未統一前所設定的特殊法律身分。整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是在「國家尚未統一」的情勢下制定,並非把對岸人民簡單認定爲「外國籍」。

因此,一旦陸配在臺取得公民身分,他們的法律地位就不屬於「外國國籍者」。主管機關也是陸委會,而非外交部,更說明其身分絕非一般外國人民。

然而,內政部卻選擇只引用法律,將已放棄大陸戶籍、成爲臺灣公民的陸配硬套進「外國人」的國籍身分框架,強迫他們比照外籍人士申請放棄國籍。這不是依法行政,而是刻意曲解法律分類,爲行政懲處找理由。

內政部說,當選村裡長等公職的陸配必須「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這種要求完全不合理,因爲陸配不是不願放棄,而是客觀上「無法」完成。

在任何民主法治國家,若制度運作上根本不可行,政府應修改制度,而不是懲罰被制度困住的人。在臺灣,卻常把制度缺陷變成人民的錯,彷彿弱勢者才應該承受一切政治後果。

這不是法治,而是制度性霸凌。

內政部堅稱公職人員具「國家忠誠義務」。這句話聽起來義正詞嚴,實則經不起推敲,因爲忠誠從不是國籍決定的。近年來涉犯國安案件的多數嫌疑人,沒有一個是陸配,反而多是土生土長的臺灣公民。

若國家安全只能透過懷疑陸配忠誠才能獲得保障,那代表的不是安全,而是不安。民主制度若靠敵意維持,表面看似堅定,實則極爲脆弱。

如今,政府選擇在政治敏感時期針對當選村裡長的陸配祭出解職處分,其背後的政治訊號遠大於法律意義。它所造成的不是安全感,而是再一次把陸配推回「不被信任者」的位置。這種訊號對兩岸關係也會有負面影響:一邊喊着區域和平,一邊卻以行政暴力製造敵我分界。

臺灣應該是一個讓所有居民——無論本地出生或新住民——都能安心生活的地方。陸配不是國安風險,而是我們的家人、鄰居與同事。內政部若繼續針對陸配實施制度歧視,傷害的不只是陸配,而是我們對民主自由體制本身的信心。(作者爲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