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設有地上權 可扣除估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繼承遺產中若有土地,其遺產稅課稅價值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來覈算,如土地設有地上權時,因土地使用權歸屬於地上權人,導致土地價值減低,因此應扣除地上權價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地上權設定「有年限及年租」者,按設定年限與年租,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賸餘期間來估定其價額,若未訂年限,則以一年地租額的七倍爲其價額;另,若沒有約定年租,均依照申報地價年息4%估價。

舉例來說,陳先生(化名)過世時遺有一筆土地,依死亡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遺產價值爲1,000萬元,繼承人陳小弟申報遺產稅時,發現該土地設有「未訂年限」的地上權、每月地租5萬元,由於未約定年限,依前述規定按一年地租額的七倍,估定地上權價值爲420萬元,可自公告現值中減除後,申報該筆土地遺產價值爲580萬元。

國稅局提醒,民衆在辦理遺產稅申報前,應留意土地登記謄本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