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滿14歲少女獲輕判 法官:他與她有特殊「D/S 」關係
蘇姓男子在IG結識未滿14歲的少女,邀約對方前往臺北捷運無障礙廁所內口交,被訴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爲性交罪;臺北地院審理髮現,蘇與少女存在特殊的「支配與臣服」關係,蘇犯罪未使用暴力,減刑輕判蘇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可上訴。
法官給蘇的緩刑條件,爲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包含不限於透過網際網路、通訊軟體、電話等一切方式與被害人及她的父母聯繫。
法官認定,蘇與被害人的關係存有特殊的「D/S 關係」(Dominance & Submission),依維基百科解釋,所謂「D/S 關係」指的是涉及性的事情或生活情況中,一個人臣服於另一個人的風俗、禮儀、行爲。
維基百科說,在支配與臣服中,身體接觸並不是必須的,在支配與臣服中,雙方都享受支配或被支配,處於優勢的一方成爲支配方,處於從屬地位的一方被稱爲臣服方。
檢方指控,蘇2025年5月上旬於社羣軟體Instagram認識被害人,5月18日邀約對方前往臺北捷運大安森林公園站的無障礙廁所內,蘇將下體插入少女的口腔內,被害少女,被害少女後來提告,蘇被起訴。
法院審理,蘇坦承不諱,法官依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母親陳述、被害人提供的蘇的照片、繪製現場圖及IG對話紀錄,認定蘇犯罪。
法官認爲,蘇過往無任何犯罪紀錄,蘇未考量少女身心發展而犯案固有不當,不過,審酌蘇與少女間對話內容顯示,二人間存有特殊「D/S 關係」,蘇犯案未使用任何強暴、脅迫或詐欺等方法,且少女爲蘇口交的時間,僅有數秒,蘇也已與被害人家屬和解。
法官認爲,就蘇姓男子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考量後,如科以法定最低度有期徒刑3年,猶有過苛,有情輕法重之失衡而可資憫恕,決定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
判決說,蘇明知少女心智發育尚未成熟,竟爲滿足私慾犯案,考量他無犯罪紀錄,偵查即已坦承犯行,審理時與被害方達成和解,支付全數賠償金,也對少女提出書面道歉聲明,依法判決。
臺北捷運大安森林公園站。圖/臺北市捷運局南工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