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老舊環評申請案 應設退場機制

新店灣潭重劃案從2008年至2021年間歷經多次環評審查、訴願及訴訟,凸顯臺灣環評制度中長期存在的缺口,特別是對於老舊環評申請案欠缺適當退場機制的問題,而行政法院近期最新判決揭示的不僅涉及程序正義,更牽涉到實質審查是否符合環評法保護環境的立法目的。

整體而言,灣潭案揭露的,不僅是個案的環評瑕疵,更凸顯我國環評制度在面對老舊申請案時的制度性缺口,後續未能落實民衆參與、未能進行應有的二階審查,以及以附帶條件替代實質判斷,最終讓環境保護的立法目的受到侵蝕。

程序正義方面,法院指出灣潭案存在多項瑕疵。原處分被撤銷後,開發單位修改並重新提出的環說書內容,依法應重新啓動民衆參與程序。然而過程中未落實此一法定程序,忽略了在環說書製作前應有的公民參與。「民衆參與」是環評制度核心精神之一,在重要內容已變更情況下卻未重新就此徵詢民意,顯然與程序要求不符。

在實質審查部分,法院認爲,環評制度的設計本應確保若開發行爲對環境具重大影響之虞,就必須進入第二階段環評,使民衆得以透過公開說明會、範疇界定會議、現場勘察、公聽會等方式全面參與。而第一階段環評審查僅屬書面審查,並無法取代第二階段的深入審查。因此,若以開發單位提出的後續改善措施或附加條件作爲否定重大影響的理由,等同以「事後補救」取代「事前審查」,形同規避制度本旨。

更重要的是,從開發單位提出的環說書資料可看出,基地及周圍確有淹水與洪災風險,因此提出相關解決方案。事實上,多次環評會議中,均有委員指出該地區在氣候變遷下淹水風險升高,並在第一次環評結論中已明確認定應進二階,然而,在後續第二、三次環評審議過程中,儘管仍多有相關機關與審查委員抱持相同疑慮,最終新北市政府卻未堅持應進入二階環評的立場。

法院依經驗法則認定,灣潭開發案確實具有重大環境影響之虞,然而新北市政府卻仍以「有條件通過」方式結案。此外,環評會議紀錄並未清楚呈現充分討論或合議表決的過程,使審查透明度令人質疑。審查結論公告中所列舉的補救行爲,如增設擋土設施、提升排水能力、建立防災預警系統等,反而與「無重大影響之虞」形成矛盾,這種「先射箭再畫靶」的做法,與環評制度強調的科學審查與預防原則相去甚遠。

這次判決,正提醒開發單位與主管機關,應正視環評制度的核心價值,確保每一項開發案,都能在透明、公正、科學的審查下,真正捍衛環境與公共利益。(環境法律人協會義務律師張家瑋口述,記者邱琮皓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