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沈 1500」只認定收賄210萬 北檢上訴「金額影響量刑過輕」

▲北檢認爲柯文哲因京華城收受賄絡金額應該是1710萬元,而非一審認定僅210萬元。(圖/記者劉耿豪攝)

記者劉昌鬆/臺北報導

臺北市前市長柯文哲貪污案一審遭判刑17年,臺北地檢署30日上訴主張,有多項證據顯示柯文哲的EXCEL工作簿記載「小沈 1500」,就是收受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賄賂的帳冊,合議庭卻只認定收賄210萬元,且公益侵佔政治獻金6千餘萬元,嚴重性高於一般侵佔案,卻未加重評價,原判認事用法違誤、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請求撤銷改判。

北檢上訴指出,一審判決少認定了柯文哲與沈慶京共同施壓公務員林崇傑的犯行,且就2人交付、收受賄款1500萬元部分,卷證中已有柯文哲傳訊給黃珊珊表示「威京小沈已給過」的對話紀錄,沈慶京也曾在柯文哲工作簿所記載的時間前,指示員工提領1600萬元,足以證明柯文哲的工作簿並非單純供述證據,而是屬於「帳冊性質之文書」。

檢方認爲,柯文哲收受的賄賂總額應該是工作簿所記的1500萬元,再加上沈慶京用員工人頭捐贈的210萬元,總額1710萬元,一審判決卻只採認210萬元賄款,金額差距「已足大幅動搖量刑審酌所依憑之事實基礎」,因此認爲合議庭就這部分的行收賄犯罪有量刑過輕之虞。

公益侵佔政治獻金6千萬元

至於公益侵佔部分,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不只透過肖像權侵佔政治獻金,還利用木可公司侵佔具有政治獻金性質的民衆募款,金額高達6千餘萬元,侵蝕了政治獻金制度的公信力,屬高度公共性法益之侵害,其不法內涵顯著高於一般侵佔案件。而判決未就此重大制度性損害予以充分加重評價,致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3人量刑都明顯偏低。

其他被告如沈慶京徒憑己意,以財團權勢及鉅額金錢爲手段,分別行賄柯文哲、應曉薇,要他們以市長、議員身分裡應外合,成爲威京集團獲取不法利益之保護傘。應曉薇除了以公益名義收賄4500萬元還洗錢,犯後態度惡劣且嚴重干擾司法,卻分別被判刑10年、15年6月,也屬過輕。

彭振聲、邵琇珮緩刑沒上訴

其他被檢察官提起上訴的被告還有時任都發局長黃景茂,共同圖利京華城,犯後不認罪還堅稱自己所作所爲是「捍衛文官尊嚴」,僅被判刑6年6月;應曉薇助理吳順民協助推動京華城取得違法容積獎勵、威京經理張志澄幫沈慶京找人頭捐款行賄柯文哲,犯行明確卻被判無罪;負責查覈民衆黨政治獻金的會計師端木正虛構不實交易,惡性顯著卻毫勿悔意獲從輕量刑,判決裁量有所不當。

所有京華城相關案件遭起訴的11名被告中,只有在審理中喪妻的臺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因偵查中自白、無犯罪所得,前都委會執行秘書邵琇珮經檢察官同意擔任污點證人,分別被依《刑法》第59條、《證人保護法》獲得輕判緩刑3年,2人被宣告的罪名與刑度都未被檢察官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