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統雄專欄》柯文哲的冤與不冤

京華城案中利益與賄賂佔比極度不對稱,京華城案預期獲利121億,所謂的賄賂金額210萬僅佔0.017%。在全球賄賂犯罪記錄中,這種不到「萬分之二」的比例,完全無法形成對價的誘因。(郭吉銓攝)

柯文哲在看過本專欄〈柯文哲案證據─他的錯、沒錯、與大家錯!〉後,向我一口氣發了8則訊息,後來又陸續發了幾條,顯示了他的氣憤難平。

我直言不諱回答:你的210萬違反《獻金法》,但沒有證據顯示是賄款與形成「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結合現代法律準則、統計科學分析,與全球司法實務研究,均支持此一結論。判決並非放任式自由心證,必須具備科學邏輯,我們的觀察如下。

第一、科學就是若有一項反覆出現的行爲,就一定存在模式、參數與實驗(即實際發生與累積成大數據級的驗證),本案判決違背了國內外的「對價模式」與「行賄模式」。

第二、在三人合議庭中,至少有一位法官或以上,仍保有正義初心,也理解本文以下討論的科學知識,本案將是我國「司法獨立50.5」分保衛戰的考驗。

第三、「政治獻金」不僅是柯文哲的問題,且「柯文哲實驗」反映了全球採用「普通選舉制」國家,有愈來愈多「素人政治家出道」的現象,未來值得更廣泛與深入的探討。

司法公正性並非演講比賽,更不應以政治權力壓制,「法律統計學」可以提供客觀的分析,敬請參考本文與本專欄〈要奉命釋法2.0?還是要司法可預測性?〉對周卓𪸩教授研究的介紹。

法官被賦予「自由心證」空間,但心證之形成必須建立在嚴密的科學邏輯之上。判決將210萬政治獻金認定爲京華城案121億獲利的「對價」,若我們比較全球司法實務並導入法律統計學分析,將發現其論點存在顯著的法理與科學模式斷層。

從統計學角度視之,要證明「對價關係」,必須展現其具備系統性的連結。本案中利益與賄賂佔比極度不對稱,京華城案預期獲利121億,所謂的賄賂金額210萬僅佔0.017%。在全球賄賂犯罪記錄中,這種不到「萬分之二」的比例,完全無法形成對價的誘因。

檢視全球的收賄案件,賄賂金額與非法獲利之間必然具備一定的「邏輯比例」,絕非如本案般的懸殊。

日本洛克希德案(1976):前首相田中角榮收受約5億日圓賄款,協助換取約1000億日圓的飛機採購合約,賄賂比例爲0.5%,換算今日臺幣的客觀價值約爲2.6億元。

南韓三星李在鎔案(2017):涉及金額約433億韓元,用以換取集團接班的政治支持,若以合併標的金額爲利益,賄賂比例約爲0.4%,換算臺幣約10億元。

空中巴士全球行賄案(2020):空巴爲換取各國數十億歐元的飛機訂單,支付了數百萬歐元至數千萬歐元的賄款。空巴案是多筆行賄的總和,我們取其對單一國家的單筆典型賄款爲例,爲5000萬美元左右,約爲標案利益的1.6%,換算臺幣約16.25億元。

這是大家都可以簡單查證的著名鉅額案例,賄款佔比均在0.4%以上。

本土公開的數字,就是陳水扁案中,吳淑珍在龍潭案標的86億臺幣中,索賄比例是4.6%。亦即利益標的愈低的,索賄的百分比反而相對會愈高,這個就是「對價模式」的特色之一。

再針對廣大收賄罪的一般性分析,國際學術界與執法單位已累積大量實證數據,獲得了「對價」的客觀參數。

根據美國司法部(DOJ)與證管會(SEC)針對《反國外貪腐行爲法》(FCPA)的長期監測,以及法律經濟學家如Karpoff等人於2017年發表之權威研究"The Economics of Foreign Bribery and the FCPA",企業行賄的「投資報酬率」(ROI)雖然極高,但賄款的比例參數已形成一定範圍。

研究指出,跨國行賄的平均ROI約落在1000%至1100%之間。換算成法律上的對價關係,代表賄賂金額通常佔其所獲取利益的9%至10%。

爲何「賄賂比」必然形成參數?是基本經濟學的「風險成本」現象,行賄雙方必然經過計算。犯罪是一場關於「期望獲利」與「期望代價」的博弈。

第一個是官司與逃亡成本,一旦收賄行爲被偵辦,被告面臨的法律成本極高。以目前臺灣法律團隊的辯護費用,可能的資產凍結與政治生命終結的經濟損失計算,210萬元臺幣甚至不足以支付一場重大官司的律師費用,更遑論支撐其東窗事發後的社會生存成本。

第二個是不對稱風險,一個握有百億裁量權的政治人物,若爲了區區210萬--僅能購買一輛進口房車,或臺北市精華區不到2坪的金額,去承擔足以入獄十數年的重罪,這完全違背了「風險報酬比」。在心理與實務層面上,這是極度不對稱的行爲。雙方都不是低智商、缺乏社會經驗的人,完全違背自然形成的對價模式。

參酌國際FCPA案例平均:行賄比例約爲9%至10%;本土吳淑珍龍潭案比例爲4%。柯文哲案比例僅爲0.017%(萬分之二),在科學數字上絕無可能形成對價關係。

121億元的容積利益,若僅需210萬元即可達成對價,其「行賄成本」比本土判例龍潭案低了235倍,比國際參數低了近600倍。這種「超低成本、超高報酬」的比例極其荒謬,完全不足以形成足以誘使公務員違背職務、自毀前程的「對價誘因」。

柯文哲案若以國際實證參數推論,其「對價」賄款應落在12億元左右。即便以國際天價特例的千分之五計算,亦應達6千萬元。相較之下,柯文哲案與國內外參數相差數百倍,顯然不足以支付受賄者的風險成本。

柯文哲案亦與「行賄模式」衝突,「避光性」是賄賂的本質,行賄者與受賄者爲了規避法律制裁,一定會尋求隱密性的「非典型金流」如現金、虛擬貨幣、海外人頭帳戶。

這210萬是匯入「政治獻金帳戶」,是法律規定的透明監管專戶,每一筆款項都必須登記來源、國民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且定期向監察院申報並公開供社會查閱。

將賄款存入一個「註定會被公開、被稽覈、且與受賄者政治生命直接綁定」的專戶,等同於在犯罪現場蓋下自己印章。這是極度不理性的行爲,除非該款項本來就被雙方認定爲「政治獻金」。

法律上的「對價關係」(Quid Pro Quo)並非「主觀上認爲兩者有因果關係」即可成立,其本質必須包含「對」與「價」兩個客觀要素。當兩者間的價值比例懸殊至不到萬分之二,且金流管道爲公開透明的法定帳戶時,在客觀上極難成立爲「違背職務之對價交換」。

當前判決是將「違反獻金法」與「京華城有爭議」兩件事硬指爲「有因果關係」「有因果就是有對價,完全不論對價的合理性」,這種論述在法律上早有定義與規範,就是「Argumentative(爭論性推論)」,是不可以採納的。

在統計上也早有定解:將「各自獨立、但同時發生的隨機事件」硬湊成因果關係,屬於統計學上的錯誤歸因。

這個判決有很大的政治性,但細節上並非完全一面倒。在至少3件事上,我看到有一位法官或以上,仍然屬於隱藏的正義薪火。

第一個是檢方以「某月某日某地」,完全不知道事實是什麼的「交付1500」,這種擺明的栽贓羅織,院方並沒有照抄採納。

其次,在《判決新聞稿》上,曾經照抄檢方「面露滿意微笑」作爲犯罪證據,在判決書上卻消失了,反映有人提醒,不要完全視人民的理性爲無物。

第三,對證據顯示,可能遭受檢方不當偵訊的證人,沒有繼續追打。

另外,有網友指出,法官在判決書中特地提及賴清德在臺南市長任內的「南紡案」,疑「留了一手」。他說:「法官將柯文哲定罪的各種罪狀,南紡案通通符合…這就跟黑吃黑的道理很像,因爲黑社會沒有普世的規則,所以每個人都要爲自己留一手,試想,這次法官幫了賴,未來會不會被賴出賣呢?維持恐怖平衡纔是生存法則。」這不是我的觀察,但在解嚴後的最恐怖氣氛中,無法完全排除。

這三位法官並非新手,其中有人長於經濟犯罪案,對於本文提到的「投資報酬率(ROI)」等參數,不會陌生。

唯我們都是「旁觀者輕鬆」,我們呼籲司法獨立、公平正義很簡單。對承審者卻極其沉重,尤其賴政權上臺後,檢察官與法官突然獲得不必訊問,就可以把人民用個小罪名先關2個月的極大權力。這種極大的權力,同時帶來極大利益的誘因,也同時帶來「若不服從領導」的極大恐懼。

判決書上仍然出現大量Argumentative(爭論性推論)文字,與現代法治國家背道而馳。

我請AI統計後,發現:

「衡諸常情」、「依常情可知」:出現14次。

「昭然若揭」、「顯見」、「彰彰明甚」:出現18次。

「難以想像」、「斷無可能」、「詎料」:出現9次。

「心領神會」、「默契」、「相互配合」:出現6次。

「莫此爲甚」、「至爲灼然」、「理應知悉」:出現5次。

這些都是執筆者的主觀自白,而判決書的任務是「證明」,而非「爭論」,是理性的科學報告,而非感性的文學創作。

不論法院怎麼判,有25%的人認定柯文哲有罪,有15%的人認定柯文哲無罪,有35%的人懶得理柯文哲有沒有罪。還有25%的人民,在公開的證據上,看到柯文哲違反《獻金法》,不知道柯文哲有沒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但無論對價的客觀事實、行爲上、證據上都沒有。

民間對司法只打30分不到,開庭時法官都公開自承「司法信任度」脆弱。而我擔任過法扶,過去我給司法51分,現在則面臨50.5分保衛戰。

我一貫強調:司法改革必須靠自律優先,尤其不能靠「上面」指揮,必要時候必須要靠「下面人民」支撐,如果人民也被嚇到不敢講真話了,臺灣好不容易走到的憲政初步,將有再次崩塌的危機。唯有引導判決摒棄主觀的爭論性推論,發揚客觀的法律統計學分析,臺灣的司法纔有機會重新上升。

(作者爲臺灣民調創始人、臺美兩地法扶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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