慰勞久任村裡長!任職滿6屆且滿65歲 內政部發30萬慰勞金

▲內政部慰勞久任村裡長,任職滿6屆且滿65歲者,將發30萬慰勞金。(圖/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爲表彰久任村裡長在第一線執行各種公務及爲民服務的辛勞,內政部今(4日)發佈「村裡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現任村裡長任職滿6屆且年滿65歲者,可依規定向最後任職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一次慰勞金30萬元,地方政府也已籌編115年度預算,將自115年1月起受理。初步統計557位村裡長符合資格,經費總計1億6千餘萬元。

內政部說明,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裡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之1規定,「村(裡)長任職滿6屆且年滿65歲者,應給予慰勞金及表揚,其額度及支給辦法由內政部訂定之」。該任職滿6屆,指該6屆之每屆任職期間無辭職、去職或死亡之情形,且不以同一村裡或連續任職爲限。

內政部說,又慰勞金屬於慰勞性質,並非退職金,由各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額度經內政部113年9月23日邀集各地方政府研商討論,地方政府可接受的最高額度共識爲30萬元。

內政部指出,補助條例第7條之1規定是114年1月1日起實施,爲使村(裡)長準備申請所需證明,並使地方政府調查潛在符合資格人數,配合編入115年度預算,會議共識全國一致從115年1月起受理申請,初步統計557位村(裡)長符合資格,經費總計1億6千餘萬元。

內政部表示,「村裡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溯至114年1月1日起生效,保障村裡長權益,並增訂符合規定之村裡長,於施行日至發佈日後6個月內死亡者,視爲已提出申請,讓村裡長及遺族之權益不受影響。倘於申請後死亡者,其繼承人亦得繼承申請人應得之慰勞金,並依民法規定辦理。

內政部補充,考量村(裡)長身分爲民選地方公職人員,對其職務相關行爲及任公職基本身分要求自應較高,本辦法已明文,村(裡)長曾犯內亂罪、外患罪、貪污罪及反滲透法之罪等,經有罪判刑確定,以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將喪失申請慰勞金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