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人員涉虐待、體罰、性騷可暫停服務!《兒託法》出委員會

《兒童托育服務法》今審查完竣,將提報院會討論,交由黨團協商。(林周義攝)

剴剴受虐致死案轟動社會,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22日)續審《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共22條文保留。今日通過的重點條文包含,托育人員對兒童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等,必要時,主管機關不只能暫停新收託,更得命其暫停托育服務。該草案已出委員會,待黨團協商。

今日通過的條文中,托育機構負責人若有性剝削、有傷害兒童之虞等,1~4年不得擔任機構負責人,並公佈姓名。爲避免托育人員在不當行爲出現時繼續危害兒童,對兒童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等,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兒童的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必要時,得命其暫停托育服務。另主管機關接獲檢舉後啓動審議,兒童的法定代理人、照顧者若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

針對托育人員資格,《兒託法》也要求在聘僱前,檢具名冊、資格證明、切結書、3個月內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等。另外,托育人員每年應完成18小時以上托育專業知能研習,且每2年所接受研習,應包括性別平等課程。提供托育服務前2年內,或提供服務後3個月內,托育人員應完成8小時以上兒童基本救命術訓練,並於每2年爲再完成8小時以上兒童基本救命術訓練、3小時以上事故傷害預防及處理與1次以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

另外,不具居家托育人員資格若提供居家托育服務,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收託及立即轉介其收託之兒童,另得公佈姓名。具居家托育人員資格未辦理登記而提供服務者,或在暫停收託登記期間提供服務,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托育人員違反輔導、管理規定,屆期未改善,則可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今日較具爭議的條文爲第55條,針對照顧爭議的「調處」內容。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劉建國一度爲此交火,林認爲允許調處,等於讓不當對待的事件有「搓掉」空間,恐架空整部法。召委劉建國提醒不宜將調處形容爲「搓掉」,引發林淑芬不滿。衛福部長石崇良認爲可就違反規定的事件,停止調處,已成立調處的也可視爲不成立,該條文最終保留再議。

另一項爭議條文爲第67條,由於勞動部爲鼓勵企業設置託嬰中心,提供業者開辦費500萬及每年50萬元的補助,在《兒託法》通過的第18條中,立法機關要求這些業者應報主管機關,取得覈准後,才能收員工子女之外的兒童。勞動部代表在場表示,沒有員工子女就不會給補助,但未要求員工子女的比例。林淑芬則冷回:「有一個就叫員工子女,就可以補助」。

林淑芬擔憂,此舉會導致托育業者變相找企業合作,不僅能取得高額補助,還能讓企業有好名聲,何樂而不爲?若沒有罰則,業者優先想到的不會是職場互助,而是獲利,出於盈利考量,不見得優先收員工子女。她爲此要求在第67條,針對未報主管機關就收託其他兒童的業者祭出罰則,但未能取得共識。其他立委認爲,這樣的立法可能無法鼓勵企業設置託嬰中心,而她則主張,條文有「應」卻沒有罰則,等於無效的立法。該條文最終保留。

《兒託法》從早上9點審查至傍晚5點35分,連同前次審查,共保留22條。劉建國宣佈審查完竣,將提報院會討論,交由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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