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鹽綠能前董座陳啓昱涉光電弊案遭起訴 檢求12年重刑

臺鹽實業前董事長陳啓昱遭檢方求刑12年。(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地檢署偵辦臺鹽綠能公司前董事長陳啓昱、前總經理蘇坤煌、前副總經理郭政瑋、晁暘開發公司及偉珵開發公司實際負責人戴妤倩、鴻暉國際公司實際負責人蘇俊仁等5人分別涉犯證券交易法加重不合營業常規交易及加重特別背信、公司法中未實際繳納公司股款等罪嫌案件,今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建議法院分別量處陳啓昱有期徒刑12年、蘇坤煌有期徒刑10年。

南檢指出,陳啓昱與蘇坤煌於2016、2017年擔任臺鹽實業公司董事長及綠能辦公室執行長期間,故意隱匿或不揭露利益衝突關係,不顧多名公股董事及獨立董事於董事會中提出未實質評估、調查成立綠能公司商業風險等質疑,於2017年3月逕自主導通過臺鹽實業公司轉投資成立臺鹽綠能公司議案,以遂行利用臺鹽綠能子公司進行利益輸送意圖。

南檢還說,陳、蘇先與鴻暉國際公司蘇姓負責人、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公司戴姓負責人達成土地開發服務費用分潤協議,再不當利用對臺鹽綠能公司營運、財務等決策之實質控制權,2017年至2021年間唆使郭姓副總經理配合違反臺鹽綠能公司請、採購規範,且未依規章核轉檯鹽實業母公司會計稽覈審查監督,逕將電業投資商委託臺鹽綠能公司土地開發服務承攬案,媒合電業投資商與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簽訂土地開發服務契約,將本屬臺鹽綠能公司應取得合理利潤不法截留於鴻暉國際、晁暘開發等公司。

調查指出,陳啓昱、蘇坤煌等人造成臺鹽實業公司及臺鹽綠能公司蒙受3億餘元損害;認陳啓昱等人均涉犯證劵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及第1項第2款、第3款加重非常規交易及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嫌,建議法院分別量處陳啓昱有期徒刑12年、蘇坤煌有期徒刑10年。

有關聲請沒收犯罪所得部分,經檢察官調查認陳啓昱,蘇坤煌透過本件非常規交易,自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分潤獲取不法所得分別系新臺幣5800萬425元及7461萬1341元,均建請法院依法宣告沒收及發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