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前裡長遭攔停刺殺身亡 兇嫌二審仍判18年

曾擔任過臺南學甲區三慶里長的李姓男子,去年2月22日傍晚外出巧遇住同裡的郭姓男子,2人疑因債務糾紛起口角,郭涉持水果刀連刺李左胸等數刀後逃逸,李經送醫急救仍不治,一審認郭犯殺人罪判刑18年,不服上訴二審,今下午駁回上訴,仍維持原判決。

郭上訴,本案並無證人實際目擊他攻擊李過程,相關監視器畫面、車牌辨識系統影像資料也無法辨認是否爲他本人及是否有本案所涉犯罪行爲發生,本案也未在水果刀、小貨車門把、李身上採集到他的DNA,他身上也未採集到李DNA。

郭的辯護人認爲,本案並無證據足資嚴格證明郭有殺人犯罪行爲,並無殺人直接或間接故意。郭確囿於其精神障礙,致罹刑典,非無可憫之處,本案量處18年也過重。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經法醫師的證詞及鑑定報告書,認定李受有4處穿刺傷,因而失血過多死亡,是遭他殺。

再從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車牌辨識系統、郭所騎乘機車及身着照片,以及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詞,彼此相互佐證,可以認定案發時李駕駛自小貨車在路口遭郭騎乘機車攔下,緊接着郭持水果刀大聲質問李欠錢事宜,且發生衝突,之後郭便騎乘機車離去,期間並無其他人接近案發現場。

直到證人前往現場才發現李在駕駛座上已呈現昏迷不醒的狀態,身旁有刀刃與刀柄銜接處斷裂的水果刀,李左髖部處、駕駛座下已有大量血跡等情。

合議庭認爲,與郭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法院羈押訊問時,坦承自認爲李有欠其錢,交談過程中因一時氣忿,所以有拿刀攻擊李等語相符,顯見郭確有在案發時間、地點持水果刀行刺李,並導致李受傷後因而死亡,與事實相符。

本案雖無證人實際目擊郭刺殺李的舉動,有相關證據足以佐證,可見郭下手時的力道十分猛烈,郭見李大量流血後,也沒有要救助的意思,反而轉身騎車快速離去,也足以認定郭行爲時主觀上是基於殺人的確定犯意。

合議庭表示,本案爲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就科刑事項評議,經包含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的多數決意見決定,並非單純由職業法官評議決定,況且原審就郭犯行量刑,已具體審酌相關量刑因子詳爲考量,並無逾越法定刑範圍,也無裁量權限濫用以致輕重失衡,並無明顯違反罪責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並符合一般國民法律感情,第二審法院自應予尊重。

臺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認郭男犯殺人罪判刑18年,不服上訴二審,今下午駁回上訴,仍維持原判決。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