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男子2度猥褻女童 法院合併判刑3年6月
臺東高姓男子因2次對1名未滿14歲女童犯下猥褻行爲,案經警方移送、檢察官起訴,近日遭臺東地方法院合併判刑3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高男於2023年間,於友人飲酒後,趁友人女兒獨自在倉庫時,違反女童意願抓揉胸部。未料,高男食髓知味,竟於2024年間,未經同意侵入友人家中,再次抓揉女童胸部,並說出不當言語,甚至作勢要親吻女童臉頰及嘴脣。女童將遭遇告知老師後,案件才被揭露。
警方接獲報案後,依強制猥褻及侵入住處強制猥褻罪將高男起訴。審理中,高男坦承犯行,與女童及證人證詞相符。辯護人曾主張高男犯罪動機是好奇及酒後失誤,且女童父親願意原諒,但法院認爲2次犯行均嚴重侵害女童身心健康,且第2次甚至侵入住宅,無法酌減刑責。
法院表示,高男罔顧女童未成熟身心,行爲缺乏對性自主權與人格尊嚴的尊重,影響女童健全成長。考量被告坦承犯行及個人狀況,分別量刑3年2月及3年4月,依法合併執行3年6月。
臺東高姓男子因2次對1名未滿14歲女童犯下猥褻行爲,案經警方移送、檢察官起訴,近日遭臺東地方法院合併判刑3年6月。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