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購感冒藥錠高雄臺南兩地煉毒 2男分別被判7、6年

吳姓、郭姓男子2年多前分別在高雄湖內及臺南安定租屋,以感冒藥錠製成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品及半成品,經檢警去年10月間循線破獲,吳、郭均坦承犯行,臺南地院認吳、郭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分別判處7、6年刑,可上訴。

檢方起訴,吳承租高雄湖內工廠及臺南安定工廠兩地,作爲製造毒品工廠,再由吳自不詳管道取得製造毒品原料的感冒藥丸及製造毒品器具,由吳負責製造毒品的主要工作,郭則負責剝感冒藥丸、倒出藥粉及搬運器具等雜務。

吳、郭2人自2023年10月上旬起,在工廠內以分工方式,將感冒藥錠製造成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品及半成品。直至去年10月28日、同年月29日,經警持地院核發搜索票分別至湖內及安定工廠搜索而查獲。

合議庭指出,2人均坦承犯行,並有相關物證、鑑定書可佐證,事證明確。2人所爲均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應爲共同正犯。同時,2人於偵查及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已自白全部犯行,依法減輕其刑。

合議庭審酌,2人漠視政府杜絕毒品犯罪禁令,爲圖獲利製造第二級毒品,助長濫用毒品風氣,對社會治安及國人身心健康潛在危害甚鉅。另考量本案製造期間不短,製造規模及製成毒品數量不少,且2人是將感冒藥予以加工後提煉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料,整體制程繁複,而與單純改變毒品物理型態或混和、分裝毒品等製造態樣有所差異,應非難程度顯然較高,所幸未實際流入市面。

合議庭認爲,吳爲尋找製毒地點、購買製毒器具及原物料、傳授製造方式、招攬製毒成員主導角色,另郭參與時間略短於吳,且在本案犯行結構中擔任剝感冒藥丸倒出藥粉、搬運器具等雜務角色,法官認吳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判刑7年,郭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判刑6年,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液態半成品、溶液、容器等均沒收銷燬。

※ 珍愛生命,向毒品說 NO!毒品危害防制諮詢專線 0800-770-885

臺南地院指出,吳、郭姓男子坦承犯行,並依其分工角色,認2人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分別判刑7、6年,扣案甲基安非他命等物均沒收銷燬。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