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量正在失血 詐騙問題豈止刑責
▲立法者有必要正視問題,研議針對情節輕微的附隨洗錢案件設立上訴門檻,或授權最高法院以不受理程序快速過濾顯無理由的上訴,讓有限的審判能量集中於真正需要統一見解的重要案件。(示意圖/CFP)
●陳擷安/科技集團法務
最高法院去年刑事詐欺收案量暴增至2902件,較前年激增近1100件,創下歷史紀錄,佔全年刑事總收案量的三成。數字背後的意義,遠比統計本身沉重,整個司法體系的消化能量,正在被一種犯罪模式悄悄掏空。
理解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先釐清最高法院的本質定位。它不負責認定事實、調查證據,而是全國民刑訴訟的終審堡壘,職責在於審查法令適用有無違誤、統一各級法院的法律見解,確保全國司法解釋的一致性。
最高法院承擔的是統一法律秩序的核心任務,然而當詐欺案以每年倍數成長的速度涌入,這座堡壘便逐漸淪爲清理案件的流水線,研究法律、形成見解的時間與能量被大量稀釋。法官的精力有限,花在比對繁瑣卷宗與龐大被告附表的時間越多,用於思考法律原則的時間就越少,法治品質也在這個過程中悄然下滑。
詐欺案之所以大量涌上三審,部分原因出在法律設計的縫隙。刑法第三三九條普通詐欺罪屬二審確定,原本不得上訴三審;但第三三九之四條加重詐欺罪則可上訴最高院。
現實中,詐騙集團的運作幾乎都會涉及加重詐欺或洗錢,而洗錢罪本身即得上訴三審。於是,即便是最基層的賣帳戶案件,也因爲洗錢的附隨罪名而一路打到最高法院。
這個設計缺陷,在詐欺案件尚屬零星時或許無礙,但在詐騙已成國家級災難的今日,等同於爲案件洪流開了一扇無法關上的閘門。
立法者有必要正視這個問題,研議針對情節輕微的附隨洗錢案件設立上訴門檻,或授權最高法院以不受理程序快速過濾顯無理由的上訴,讓有限的審判能量集中於真正需要統一見解的重要案件。
量刑困難則是另一個長期被低估的技術問題。對法官而言,詐欺案最費神之處往往在定應執行刑。當一名被告身涉二、三十個罪名,如何在合併執行的框架下定出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的刑期,本身就是極爲耗費心神的法律工程。
司法院應加速推動量刑資訊系統的建置,讓法官得以參照同類型案件的量刑分佈,降低個案裁量的時間成本,同時提升量刑一致性,避免各院見解紛歧引發反覆上訴。詐欺案件的挑戰,在於案情龐雜與案量龐大同時並存,增加人力只能治標,制度工具的配套纔是根本。
面對詐騙猖獗,社會上最常出現的呼聲是重判、加重刑罰、修法從嚴。然而法院的實踐已給出清醒的答案。詐騙集團成員早已將法院判決視爲教科書,透過研究供詞與定罪邏輯不斷調整話術與犯罪手法,刑期對他們而言是可計算的成本,暴利則是難以抗拒的誘因。只要詐騙仍是成本低、獲利高的行業,重刑嚇阻的邊際效益就會持續遞減。有效的遏制,必須從提高犯罪成本的源頭着手,加重終點的刑度只是最後一道防線,卻常被誤當成第一道。
近年浮現的虛擬貨幣個人幣商問題,正是詐騙集團自我進化的典型案例。大量成員改以個人券商身分包裝金流,規避現行金融監管框架,司法審查也難以即時識別異常幣流,形成巨大漏洞。金管會應明確禁止虛擬貨幣個人幣商的經營模式,將所有虛幣兌換業務納入持牌機構管理,並強制要求交易所落實異常金流的即時通報義務。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亦須建立具備判讀幣流與鏈上交易紀錄的專業能力,否則犯罪集團將持續在制度縫隙中換皮再生。
金融與電信兩端的源頭管制,同樣刻不容緩。人頭帳戶是詐騙生態系運作的命脈,主管機關應要求金融機構落實帳戶異常使用的主動攔截機制,對短期內大量轉出、收款模式異常的帳戶即時凍結,並建立跨行共享的警示名單,從資金通路切斷詐騙血脈,取代被動的事後追訴。電信端方面,境外詐騙機房長期透過臺灣門號進行話務,主管機關對異常門號的識別與停話速度仍有相當改善空間,應授權電信業者在特定條件下以行政手段即時斷線,毋須坐等司法程序啓動。
最高法院的負荷過重,是詐騙橫行的結果,也是制度長期的缺失。若上游的供應鏈持續暢通,無論如何擴充審判能量,都只是在用更大的碗接漏水,屋頂的破洞依然存在。
一個健全的終審法院,應當有充裕的時間思考法律的邊界、統一歧異的見解,爲社會提供具有長遠意義的法律指引。當它被迫日復一日埋首於詐欺案的繁瑣附表,整個社會的法治資產便在無聲無息中流失。詐騙案量翻倍創紀錄,背後消耗的是全民共同仰賴的司法品質,這筆帳,從未被認真算清楚。
▼最高法院的負荷過重,是詐騙橫行的結果,也是制度長期的缺失。若上游的供應鏈持續暢通,無論如何擴充審判能量,都只是在用更大的碗接漏水,屋頂的破洞依然存在。(示意圖/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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