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法院選任的破產管理人 竟涉非法提領侵佔756萬
高雄地檢署。(本報資料照)
臺中市志合營造公司於105年間破產,臺中地院選任律師黃振銘,擔任破產管理人,沒想到他因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遭判刑,遭撤換他破產管理人身分,被接手的破產管理人,發現黃從該公司帳戶領走756萬元。高雄地檢署偵查終結,依侵佔等罪提起公訴,並向法院建請從重量刑6年。
檢方指出,志合營造公司於105年間破產,臺中地院選任律師黃振銘,擔任破產管理人,未料他卻利用該身分,從107年1月18日至108年1月29日間,從志合公司帳戶中,自行領取756萬元。
他因違反律師法,經高雄市律師公會移付懲戒,遭停止執行職務1年,因涉貪污治罪條例,遭判決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遭臺中地院撤換破產管理人身分,並選任何崇民律師爲新任破產管理人,黃又遲不辦理交接手續,進一步調查才發現他將錢佔爲己有。
高雄地檢署偵辦時,黃供稱自己確實有領錢,但錢都是拿去幫志合公司打官司,公司帳戶印章和存摺都是交給助理,但助理因離職時鬧得不愉快,資料遭一併帶走,才遲遲無法與何律師交接。
但檢方認爲,本案是國內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涉公益侵佔的首例,黃受法院選任爲破產管理人,卻利用職務之便多次非法提領款項,案發後還將責任推給不詳助理,更拒絕辦理交接,身爲法律人卻貪圖私利、知法犯法,嚴重悖離社會對法律專業的信賴,建請法院從重判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