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正鋒專欄》憲政分歧難解

國會監督行政乃天經地義,要求總統答詢則是強人所難,畢竟民選總統並非對立法院負責。(圖/本報系資料照)

科學的基本步驟是正確觀察、合理解釋、有效解決,就醫學來說不外問診、病理、開藥甚至預防。前民進黨主席許信良近日指出,臺灣民主最大危機是「缺乏憲政共識」,儘管指出沉痾,所謂「1997年根據法國第五共和國修憲,雙首長制的憲政運作中心是總統,並非國會。」其實似是而非。

最早出現的憲政體制是君主立憲下的內閣制,首相(總理)由國會推派產生、對其負責,因此是行政與立法合一,也就有倒閣、解散國會。美國建國後原先苦思由歐陸迎來明君,終究因爲不信任行政權,乾脆設計總統制,讓立法與行政分立、相互制衡,兩者各自對選民負責、總統不向國會負責。

一些國家明明有民選的總統,卻又由國會產生總理,稱爲半總統制,行政權分別掌握在兩人手裡。有人看到既有總統又有總理就籠統歸爲半總統制,或稱雙首長制,其實,內閣制的總統只是虛位元首(德國),而總統制之下的總統是國家元首兼最高行政首長,即使有總理也是執行長(韓國)。

半總統制的運作端賴國情、缺乏常規,最極端的是愛爾蘭、奧地利、保加利亞、冰島,民選總統沒有實權,儼然內閣制。光譜的另一端是俄羅斯、法國,比較傾向總統制。介於中間的則是烏克蘭、波蘭、芬蘭、葡萄牙,總統與總理之間的權力畫分不定,往往修憲後爭議不斷。

戰後,採取內閣制的法國第四共和無力處理阿爾及利亞危機,二戰英雄戴高樂出面清理戰場,第五共和國憲法賦予總統較大的權力,比如主動解散國會;儘管總統比較強勢,實權還要看朝野在國會的席次。萬一朝小野大,總統必須任命反對黨黨魁爲總理,否則國會過不了關,亦即左右共治或自動換軌。

德國在一戰後採取半總統制,一開頭比較像是內閣制,等到陷入經濟危機、國會空轉,實權靠向總統;興登堡養癰成患,先有國會縱火案,希特勒乾脆公投將總統與總理合並。《中華民國憲法》原本半總統制,嚴家淦擔任總統時像內閣制,蔣經國上臺則是總統制,善意解釋有彈性。

《憲法增修條文》先是取消閣揆對總統任命閣員的副署權,藍綠又聯手拿掉國會對閣揆的同意權,已經脫離半總統制軌道。儘管還有閣揆副署法令的盲腸,雖說「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爲最高行政機關」,掩不住閣揆淪爲執行長的事實,難說「傾向總統制的雙首長制」,喋喋不休自動換軌則是輸不起。

國會監督行政乃天經地義,要求總統答詢則是強人所難,畢竟民選總統並非對立法院負責;至若硬要總統執行反對黨通過與政見相左的法案,不符民主常規。美國總統可以否決國會立法,即使國會立意反否決,只要能有1/3席次即可擋下;換句話說,總統未必能霸王硬上弓,國會也不能硬塞。

總之,難說腳踏車或機車優劣,更不用說電動腳踏車。議者耿耿於懷沒有化解僵局的機制,盲瞽美國戰後有一半時間朝小野大,關鍵在於總統說服的意願。要是終究不能和衷共濟通盤修憲,又無法共處一室,難說民選皇帝,畢竟緊急命令還是要國會追認。

(作者爲政治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