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觀察/最有利標評選,如何判定明顯差異?
臺鐵臺北車站商場經營權標案,因第一名與第二名僅差1分,引發外界高度關注。隨着後續議約與申訴程序展開,相關討論也逐漸延伸至「評選結果是否足以反映評審共識」以及「如何判定明顯差異」等制度問題。
一般社會對最有利標的理解,多半停留在「分數高低」或「序位加總」的結果比較,但實際上,序位法本質上是一種相對排序制度,其影響結果的關鍵,往往不只是誰獲得較多第一名,而是是否被個別評審排至較後順位。
依公開資料顯示,本案共有八位評審、八家廠商,總序位合計264。若每位評審採 1、2、3、4、5、6、6、6 排序,則每位評審序位總和爲33,八位評審合計爲264,與公開結果相當吻合。這顯示,本案很可能採取「後段同序位」設計,以降低後段排序差距對評選結果的影響。
事實上,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早已指出,當參與評選廠商數量較多時,可將後段廠商列爲相同序位,以避免部分委員透過異常排序影響結果。部分實務案例中,甚至已有機關限制序位範圍不得超過「決標家數加2序位」,藉以降低少數委員排序對最終結果的過度影響。
然而,即使後段序位已被壓縮,前段序位差距仍可能被放大。以本案而言,1至6之間仍存在五個序位差。在前三名僅差1分的情況下,只要有個別評審將某家廠商排至相對後段,就可能對總序位產生關鍵影響。換言之,序位法真正敏感之處,不在於平均分數接近,而在於少數評審排序是否足以改變最終結果。
更值得注意的是,若八位評審完全一致認爲某廠商最佳,其總序位理論上應爲8;但本案最佳總序位爲23,顯示評審委員對前段廠商的看法其實並未完全一致,甚至存在相當程度差異。然而,依據決標紀錄,委員會最終仍認定評選結果「無明顯差異」。
問題在於,現行制度雖要求當評選結果出現「明顯差異」時,應提請委員會討論,必要時甚至辦理複評。
然而,對於何謂「明顯差異」,目前法規仍缺乏客觀量化標準,多僅提供少數案例供參考。由於採購評選結果型態多元,究竟應如何判定「明顯差異」,目前實務上仍缺乏一致且具客觀性的判斷準則。
當制度要求檢視差異,卻沒有一致判斷準則時,「無明顯差異」本身,便容易成爲難以被外界檢驗的結論。
此次北車標案真正值得重視的,或許不只是誰得標,而是現行最有利標制度,是否已建立足夠客觀且具一致性的評選差異判定機制。
未來若能進一步建立評審一致性量化指標,例如評分離散程度分析、排序偏離檢核或燈號預警機制,並搭配更合理的序位設計原則,或許將有助於降低類似爭議反覆發生。
公共採購制度的目的,不只是選出得標廠商,更重要的是建立社會對評選程序的信任。當制度本身已意識到序位差距可能影響結果時,如何建立更透明、更客觀且可被檢驗的一致性判定機制,或許纔是此次北車標案真正值得重視的制度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