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案被害家屬 難接受「修復」

新北割頸案死者的父親(左)無法接受判決結果,痛訴「臺灣司法已死」。本報資料照片

法務部二〇一〇年就推動「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二年後擴及全國。二○一六年發生「小燈泡命案」,小燈泡母親王婉諭曾在部落格發文「我們在悲慟中嘗試沉澱並努力思辨,想着化解二者的衝突」,想走出一條修復式司法的道路,但因兇手患有思覺失調症,修復式司法無疾而終。

法務部前部長邱太三曾說,修復過程艱辛,短則數月、長則一年以上,且兩造原本充滿對立、不滿與痛恨,有賴社工、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觀護人等協助。二○一七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將「實踐修復式正義」列入重點議題,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二七一之四條,修復式司法正式入法。

法務部保護司表示,依國內外研究,並無特定最適合轉介修復的犯罪類型,皆須視個案而定。實務上,當被害人希望表達感受、加害人具備充分悔意,且雙方對於對話具有高度共識時,較容易順利進入修復程序。而殺人或重傷案件中,特別是偵查初期,被害人家屬情感創傷深,若貿然安排對話,恐造成二次傷害。

法務部統計,自二○一○年推動修復式司法至今年十月,累計收案三千一百八十三件,有二千七百件進入修復程序,其中一千五百卅一件進入對話,一千零九十一件達成協議,佔百分之七十一點三;另有百分之七十四的被害人表示「感覺正義已經實現」。不過,此統計並沒有區分案件類型。

刑事訴訟法對於檢察官偵查、法院審理階段,被告及被害人聲請修復式司法的條文雖雷同,但實務上操作有差異。依法務部實施計劃,重大暴力犯罪案件須由「被害家屬主動提出」,並明確同意,經檢察官及修復促進者嚴格評估風險與適當性後,纔可啓動程序,加害人不得提出。

司法院強調官方應中立,不宜過度介入,且必須被告、被害人雙方都同意纔會開啓修復式司法,但排除性侵、家暴案類。有法官表示,修復式司法的目的不是隻有金錢賠償,有的被害人在乎的並不是錢,就算是拿到錢也無法消除心中怒火,被告要思考用其他的方式彌補。

在修復式司法中不可或缺的是修復促進者,須具備基本法律或心理專業知能,維持中立立場、引導對話,妥善處理高度情緒與潛在風險。一名修復促進者說,華人較含蓄,很多話都不好意思說出口,不管是加害者懇求原諒,或是被害人有諒解之意,往往有「表達障礙」,若有人居中協調,不是沒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