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鄰判死撤銷 精神鑑定惹議
男子吳龍滿二○二三年不滿樓上鄰居吵鬧,持刀砍死樓上羅姓夫妻,一、二審都判吳死刑,最高法院認爲未完成精神鑑定,前天發回更審;死者之一的蔡女父親不滿,質疑一審就做過鑑定,爲何還要再鑑定?痛罵判決「無恥」。
根據一審判決書,法官曾囑託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屏安醫院爲吳龍滿做精神及量刑鑑定,長庚鑑定結果顯示吳智能未達障礙,可排除器質性精神病、物質使用障礙症、物質使用引起相關精神病、思覺失調類羣和其他精神病症,也就是無刑法所定的減刑事由。
屏安醫院爲吳龍滿做量刑前調查鑑定時,吳直接表示無鑑定意願,甚至威脅鑑定團隊「我說什麼不重要,重要的是如果你們行文給法院,法院看到後是不是可能會判我比較重?你們爲什麼要這樣做?」報告仍認爲吳行兇時,辨識能力並無顯著減低,仍屬意識清楚狀態下的自主決策。
案件上訴高雄高分院時,吳龍滿的辯護律師曾以他鑑定中不配合,導致報告不完整,聲請其他機關再次鑑定,但合議庭曾詢問吳的意願,吳都直接表示不願接受鑑定。
二審認爲,刑事訴訟法雖設有鑑定留置、鑑定必要處分等規定,但這些措施只針對鑑定人外型、生物跡證、聲調或吐氣等有形物,吳已接受長庚醫院實施鑑定,鑑定人也認爲待證事實暨鑑定方法不會因吳龍滿拒絕回答而影響結論。
二審認爲,不能因被告消極不配合鑑定,就做出對他有利的認定,否則就是鼓勵受鑑定人可透過拒絕配合鑑定,使量刑前調查鑑定無法完整,再執此爲由抗辯不應科處較重之刑,駁回律師再次鑑定聲請。
法界認爲,消極不配合不等同於有精神障礙,高雄長庚已對吳的責任能力做完鑑定,顯示並無精神、心智缺陷等問題,若更審吳龍滿仍不配合鑑定,還是可以從客觀表徵來分析他的行爲狀態,只要符合「一致決」前提,應仍可合法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