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收167萬和妻離婚後再求償 卻因「這行爲」人財兩失
阿強因妻子外遇找上阿勇談判,強押毆打阿勇,並當場從阿勇手中拿到一筆高達167萬元的「婚外情和解金」。阿強收下鉅款後,即在隔天與妻子小雪離婚,事後卻認爲167萬不足以彌補其精神創傷,一狀告上法院,再向阿勇求償50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基隆市一名男子阿強(化名),112年間從男子阿勇(化名)的配偶阿芳(化名)口中得知,自己的妻子小雪(化名)與阿勇有染,兩人甚至曾上摩鐵開房間。阿強爲此找上阿勇談判,強押毆打阿勇,並當場從阿勇手中拿到一筆高達167萬元的「婚外情和解金」。阿強收下鉅款後,即在隔天與妻子小雪離婚,事後卻認爲167萬不足以彌補其精神創傷,一狀告上法院,再向阿勇求償50萬元。然而,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後,認爲167萬元已足夠填補其損害,判決阿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這起曲折的桃色糾紛起因於112年5月8日晚間,阿勇的妻子阿芳查看丈夫手機後,發現丈夫與阿強的妻子小雪暗通款曲,阿芳當晚便致電阿強告知一切。兩名「苦主」配偶聯繫上後,阿強隨即約阿勇在當晚11點30分見面談判如何處理。
判決指出,阿勇在赴約時,當場支付了167萬元鉅款給阿強作爲和解金。然而,拿錢的阿強仍在隔天(5月9日)與妻子小雪離婚,並認爲阿勇侵害其配偶權所造成的精神痛苦,並非167萬元所能彌補,因此依據侵權行爲法律關係,再向阿勇追加求償50萬元。
法庭上,阿勇對於與小雪「去外面開房間上牀」的事實坦承不諱,但他也抗辯,自己已經支付了167萬元和解金,阿強再次求償金額過高。
基隆簡易庭法官審理後認定,阿勇的行爲確實已破壞阿強婚姻生活的圓滿幸福,構成侵害配偶權,阿強依法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然而,本案的關鍵在於「167萬元和解金是否足夠?」
法官綜合考量兩造的學經歷、經濟狀況、侵權行爲情節以及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等一切情狀後,認爲阿強當初收下的167萬元和解金,數額已足以填補其在此事件中所受的損害。因此,法官認爲阿強再次求償50萬元並無理由,予以駁回。
值得一提的是,阿強主張該筆167萬元已在另案刑事判決中被宣告沒收,試圖以此強化其求償理由。但法官明確指出,刑事案件的沒收,是針對阿強另案所涉傷害、妨害自由等罪的犯罪所得,此一刑事沒收的不利益,依法不能轉嫁由民事案件的被告阿勇來承擔。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