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反詐新趨勢 臺灣遠遠落後
詐欺犯罪早已不再只是零星個案,而是結合數位科技、跨境金流與組織分工的「詐欺產業化犯罪」。圖/AI生成,非新聞當事人
詐欺犯罪早已不再只是零星個案,而是結合數位科技、跨境金流與組織分工的「詐欺產業化犯罪」。其危害不僅止於個人財產損失,更深刻侵蝕金融秩序、破壞社會信任,甚至動搖國家治理與法治威信。
面對這種結構性風險,各國反詐政策已經快速轉型;相對之下,立法院12月17日通過初審「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是否真正迴應詐欺產業化的實務挑戰,仍值得冷靜檢視。
從國際經驗觀察,打擊詐欺的核心趨勢,已經明顯由傳統「事後偵辦、加重刑責」轉向「事前預防、系統治理」。英國、新加坡、澳洲與美國,皆透過制度設計,要求金融機構、電信業者與數位平臺承擔實質防詐責任,並建立跨部門、跨境的即時協作機制。
以英國爲例,銀行被要求即時監測異常交易,並對可合理預防的詐欺損失負擔補償責任;新加坡則透過政府主導的跨部門平臺,整合銀行與電信資料,對可疑帳戶與門號即時凍結。澳洲更進一步設立國家級反詐中心,統一指揮與資訊整合,避免部會分工造成治理斷裂。這些作法反映一項共同理念:反詐不是單點執法問題,而是制度設計問題。
相較之下,臺灣此次修法雖展現高度政治決心,填補法律空白包括強化帳戶管理、擴大凍結與扣押機制、提高特定行爲刑責,增加對受害者保護,並賦予主管機關更多行政工具,但整體仍偏向「犯罪已發生後」的應對。對於詐欺產業鏈前端的制度性風險,着力仍顯不足。
首先,在金融責任設計上,修法雖加強對人頭帳戶與不法金流的控管,但對金融機構是否負有「防詐失靈責任」,仍採保守立場。相較英國要求銀行對可合理預防的詐欺損失負補償責任,臺灣制度仍將責任主要置於犯罪者與被害人之間,使金融體系多半隻是反詐配合者,而非制度性防線,結構並未根本改變。
其次,在數位平臺與廣告治理方面,修正條文雖授權主管機關要求下架與限制傳播,但對平臺是否負有合理注意義務,以及未盡管理責任的法律後果,規範仍停留在原則宣示。事實上,假投資廣告與社羣釣魚訊息正是詐欺產業鏈的核心入口,若平臺仍被視爲中立者,反詐效果自然有限。
再者,從治理架構來看,本次修法並未真正建立具實權的國家級反詐整合體系。雖有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但反詐工作仍分散於警政、司法、金融、通訊與數位治理等多個機關,資料流通與即時協作問題依舊存在。相較澳洲設立全國反詐中心,或新加坡由政府整合銀行與電信資料,臺灣仍偏向各機關分工處理,制度整合明顯不足。
此外,詐欺犯罪高度跨境化,但修法對跨境金流即時凍結、海外資產返還與司法互助着墨有限。實務上,一旦資金外移,追回比例極低,即使破案率提升,對詐欺犯罪集團的實質打擊仍相當有限。
整體而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正,強化了國家事後介入能力,卻尚未完成責任分配結構的重塑。反詐的關鍵不在刑罰是否再提高,而在是否讓最接近風險的節點承擔相應責任。當金融機構、數位平臺與電信系統未被制度性納入防詐核心,詐欺產業鏈便能持續演化,最終仍由被害人與社會承擔成本。
全球經驗已經清楚顯示,反詐是一場制度競賽。臺灣此次修法是重要起點,但是如果無法進一步補強金融責任法制、平臺治理義務與跨部門整合架構,制度恐難追上詐欺犯罪的演化速度。反詐不是口號,而是國家治理能力的試金石;唯有治理思維前移,臺灣才能真正學到全球反詐的關鍵一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