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無法享遺產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設有父母扣除額、身心障礙扣除額、子女扣除額等,不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將無法享有這些扣除額。
以身障扣除額爲例,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爲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屬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在申報遺產稅時,每人可列報身障扣除額693萬元,但相關親屬已拋棄繼承權,都不適用這項扣除規定。
南區國稅局舉例,經常居住境內的陳先生(化名)於2025年11月過世,陳先生未婚且無子女,遺有父母二人,其中陳爸爸爲重度身心障礙者。但陳先生父母均拋棄繼承權,由陳先生的兄長單獨繼承遺產。雖陳爸爸持有重度身障證明,但已拋棄繼承,不再具備繼承人資格,也無法列報遺產稅身障扣除額。
國稅局表示,納稅人列報遺產稅身障扣除額,應檢附相關證明,供稽徵機關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