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檢:曾建議法院科技監控未果
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溫志強涉貪污重罪,苗栗地方法院審理時裁定百萬元交保,但未限制出境出海。苗栗地檢署表示,曾發文向苗栗地院主張科技設備監控,但並無下文。苗栗地院至昨晚尚未回覆。
地方人士說,五十五歲溫志強年少得志,從政一帆風順,歷任鄉代、縣議員與兩任鄉長,掌握行政、農會系統,在地經營廿多年,但涉入弊案後影響已式微;很多人都說溫志強是去大陸,是否潛逃待觀察。
苗檢二○二二年八月起訴溫,一審今年八月十九日判決,檢方上訴;因溫志強所涉案件,多數在二審審理未定讞,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中的防逃機制,但檢方認爲溫一審判決有罪,且刑期重,十月十三日曾發文向法院主張科技設備監控;惟一審法院沒下文。
臺中地院前法官江彥儀說,溫志強涉犯貪污重罪,通常交保會附帶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以免「丟人」;實務上這類處分不像羈押,會在承審法官的電腦系統中警示,得自行追蹤,若遇到案件在審級交接,或審理期漫長時,會造成空窗期,讓被告有可乘之機。
臺灣高檢署前檢察官、現任律師林柏宏說,立法院今年五月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棄保潛逃者不僅沒入保金,還可處三年以下徒刑,但會棄保潛逃者多涉重罪不會顧慮罰則,加強國際協防,將潛逃被告緝捕歸國纔是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