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答(3.26)

今日主題

TOPIC

取得長途客運手撕客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問:

我公司是一家企業,2025年3月取得員工因公出差拿來報銷的長途客運手撕票,請問我公司取得此長途客運手撕票能否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答: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爲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2.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爲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爲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十七條第(六)項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條第(一)項第5點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修改爲“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國家稅務總局2025年3月11日在互動交流-迴應關切版塊對問題“某單位取得的長途客運手撕客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答覆如下,《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外,需憑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進項稅額,未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證(手寫無效),暫不允許作爲扣稅憑證。因此納稅人不能憑長途客運手撕票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你公司取得員工因公出差報銷的長途客運手撕票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