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收團費 須開立收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旅行業者辦理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於收取團費或機票款等費用時,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給消費者作爲合法憑證,於回國十日內,依向消費者收取團費,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差額,逐團估算結帳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填具代收轉付明細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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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法取得其相關進項憑證,可由經手人及團員簽章證明認定,並應敘明不可抗力原因及檢附相關證明。收取款項如無法證明爲代收轉付之性質,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認列銷售額計算營業稅。

國稅局說明,近來透過智能稅務系統結合跨稅目資料庫與金流資料,並參酌上市櫃旅行業公開資訊,發掘高風險營業人進行查覈,查獲A公司經營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其2023年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僅佔該年度收取團費金額之0.13%,與同業相較顯著偏低。